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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户籍

第六节 户籍


   
  1958年以前,海伦农场户籍工作由政工科设人负责,1958年成立派出所后,户籍工作交由
海伦农场乡派出所管理。1960年公安分局成立,至1985年户籍工作由海伦农场公安分局负责管
理。
  户籍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为常住、暂住、出生死
亡、新立、迁出、迁入和变更七项内容。公安分局户籍员按照《条例》精神,做好场内户口登
记和管理工作,做到随变动、随登记,每年进行一次人口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