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周邻关系
第五章 周邻关系
海伦农场是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企业,隶属于绥化国营农场管理局领导,与附近的海伦县不
发生直接的关系。但是海伦农场的生产和建设都得到海伦县政府和邻近乡镇群众的支持。当年,
海伦农场组建之初,农场筹备机构及农场成立后的场部都在海伦县城。海伦农场成立大会都
是在原海伦县剧院召开的。建场后,农场成立党的总支委员会,组织上接受中共海伦县委领导,
一直到1957年8月才改由绥化地委领导。海伦县政府对初建的海伦农场无论是人力、物力都
是有求必应,建场物资是从海伦县运达海伦农场的。海伦县当时就是农场人员、物资的中转站。
农场兴办教育、成立派出所、公安分局、法庭后,其业务都接受海伦县对口部门领导,一直
到1972年绥化农场管理局成立后,管局相应部门成立,这几个部门的业务工作才改由绥化局领
导。
海伦农场与相邻的海伦县双隶公社、红旗公社、通肯河林场都结下了友谊。农场为邻近的
公社串换各种作物的品种,出动机械帮助他们播种、收获。充分展示了大机械的优势。农场遭
到严重涝灾的年份,附近公社组织大批劳动力来农场抢收小麦或大豆。每年的春节,农场领导
都到相邻单位进行团拜活动,在农场设立了邮电局、银行营业所等机构,方便了海伦农场职工
群众的生活,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同时,也发生过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如附近社员群众拿摸农场粮食比较严重,农场主动通
过公社、大队建立联防关系,减少了拿摸问题,一旦发生,双方能主动配合,使问题得以解决,
减少了农场的损失。“文革”初的1967年海伦县粮食科在海伦农场现十一队处设立开荒点,
建房、开荒种地,占用农场耕地。1974年经协商达成协议。1976年1月10日,收回所占土地、
林地。
1960年经海伦县同意,3071部队借用农场二队东土地,达22年之久。1970年初,省军区28
1671部队借用现十二队土地,经省、地县和农场部队协商,分别于1982年和1976年退回借用农
场土地。1975年7月26日,经与海伦县、县林业科、通肯河林场、陈家店林场协商达成协议,
将海伦农场辖区内的自然林、人工林移交农场管理使用。以上的土地、林地等纠纷都得到解决。
1972年2月25日,绥化地区革委会下文件,将海伦农场四分场转为区种马场,农场多次向省、
地有关部门提出退归农场管理使用的要求,1984年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在黑土(1984)第
7号文件第二条中明确说明:“地区马场应划在海伦农场之内,不单独划界,在其移交归属问
题解决之前,继续使用海伦农场四分场范围内的土地,不得擅自扩大。如马场停办,将土地交
海伦农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