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水利工程管理
第四节 水利工程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的内容有水利工程的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运行以后的管
理以及水政监察执法、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工作。
一、工程设计
要提交立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工程设计需要的第一手材料,为上级设
计部门提供依据,自己设计进行工程概预算。工程建设:督促完成每年“小水”、“农发”工
程的国家投资及农场自筹资金指标,并按设计指标和要求时间完成。质量监督和验收:有时是
配合上级进行,有时是独立进行,但要保证合格率100%,优良率60%以上。工程管理:保证
水利设计发挥正常的作用,防止人为或自然损毁,建立水利工程档案,本着谁受益、谁维护的
原则,把水利工程委托给生产队管理使用。
二、水政监察
宣传“水法规”,完成水规费收缴工作。
三、水土保持和河道管理
执行河道、砂石管理办法,防止违章开采砂石,保护好辖区内河道砂石资源,制定防止水
土流失规划,保护好农场的水土资源。
1986年,农场成立水管站,站长任祥福,成员有董林、于云波、袁成林、林修江、张学、
张永贵,具体管理农场的河道资源。同年成立河道管理科,科长由任祥福兼任,技术员董林,
工作人员袁成林、林修江,将河道管理置于行政监督之下。
1987年3 月,河道管理科长任祥福与技术员董林同海伦县水利局副局长郭祥祥,副书记张
志耕会谈,讨论河道归属和管理,会谈后确定:两河(通肯河、扎音河)主流道中心线农场内
一侧委托给农场管理。
同年提出包堤包库责任制方案,针对不断发生的讯情,为确保水利设施正常运行,农场将
生产队辖区内的水利设施委托给生产队管理,负责水利设施的使用、维护,出现大的险情及时
报告,由农场修复水毁工程。
1989年,成立水利公安机构(水警),针对渠道水系被翻耕,乱推鱼池,测量测绘标识常
遭破坏等现象,报请上级批准,设立水务警察,由副场长高士海主抓,副科长董林具体抓,干
警许宝柱负责具体工作,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保护好农场的水利工程设施。
1990年12月,为加强水政管理决定成立水上巡警队,由董林、袁成林、寇伟义3 人组成。
199 1 年,设立水利行政执法机构,由水利科长任祥福兼任执法负责人,并经分局水利局批准,
设水政监察员一名,由袁成林担任水政监察员,具体负责农场水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征收各种
水规费收缴等工作,当年征收项目是“两费一金”、水利工程管理费、供水费和水资源费、砂
石管理费等。1992年,场发16号文件确定水利建筑工程法定代表人———袁春风。1993年,总
局水利局在农场召开了现场会。1994年,以场发60号文再次重申“两费一金”和“水资源费”:
依黑龙江省[1993]1 号文件和[199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局长刘文举1 号令的规定,收取
“防洪保安费”、“水利建设附加费和防洪资金”及“水资源费”。
1 、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一切单位均需交“两费一金”。
2 、收缴工作由水利科负责。
3 、收取标准和方法。
(1)工业、交通、建筑行业按上年度末企业固定资产原值0.5 ‰收取。
(2)商业、外贸、物资行业按销售额的1 ‰收取。
(3)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2 ‰收取。
(4)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按每年税收额的1%收取。
(5)非农业征用土地按批准数,每平方米收0.5 元。
(6)非种植业职工按统计局年报人数每人每年收取5 元,由所在单位集中缴纳。
(7)企业缴纳“两费一金”不调整上交总场的基数。
4 、亏损企业报总局、分局水利局批准后,可以劳代资、缓交或免交。
5 、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
6 、“两费一金”的管理,要跟踪审计,确保取之社会,用于社会。
7 、“两费一金”的使用。10%交总局,20%交分局,70%留农场专用,要用于上级安排
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匹配资金,本场防洪水利资金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
8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
(1)经营为目的的企、事业、个人,直接从天然河塘或地下取水者均须缴纳“水资源费”。
(2)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暂不征收。
(3)征收标准:
取地下水:工业、建筑、服务业每立方米收03元,畜牧、养鱼每立方米收0.1 元,其它行
业每立方米收0.2 元。
取地表水:工业、建筑、服务业每立方米收01元,畜牧、养鱼每立方米收0.05元。
(4)“水资源费”20%交总局、80%交分局。
(5)使用范围
①流通区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②水资源的综合勘察、评价和规划。
③水资源的科学研究、监测。
④供水水源和市政供水的专项基金。
⑤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等费用。
(6)奖励与处罚
①缴纳及时者表彰奖励。
②过期不缴,按月加收1%的滞纳金,5%的罚款。
当年农场筹款80万元,对星火水库工程进行消险加固,维持水库兴利库容120万立方米。
1995年,水利科牵头,基建科、土地科、纪委参与,对全场耕地及开荒地进行了全面核查,
这次核查为农场全面掌握耕地及开荒地数量及质量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为今后中低产田改造提
供了依据。
1997年,将1985年停建的直通红光农场的“海红桥”续建完成,将农场与红光农场的行程
由原来的两个小时缩短至半个小时。
1998年是总局水利工程管理年,农场投资62万元,完成了引通渠首续建加固工程。该闸于
1979 年设计施工,已投资100万元,闸主体部分已完成,只剩附属设施,后停建。1990年,为
发展水田生产开始修缮此闸引水。此次续建加固工程主体是泄洪工程,并由原来的木闸门更换
成钢闸门,工程的完工,使渠首可抵御二十年一遇的洪水,并能保证星火水库正常引水及向下
游分水灌溉,调节农场和地方用水,充分挖掘水利资源的潜力。
同年,完成了全场水利工程详查工作,对全场灌排渠系工程、星火水库配套工程的使用情
况及水利工程数量进行了全面的复查,并建立了水利工程档案。按上级要求,农场实施了水利
工程委托管理办法,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维修养护的原则,把现有水利工程全部委托给生产队管
理,签订了托管合同,并责承生产队落实到受益农户管理,借以有效保护水利工程的安全,确
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1998年,因“引通”工程农场与北安市主星乡发生纠纷,主星乡组织乡民炸坝,为此,农
场曾多次与主星乡协商,均无结果。于12月9 日经北安水利局局长杨文轩联系,农场与北安市
为此事进行了一次协商。北安方面有副市长,水利总工程师、水利局长、水政水资源、法制局
等6 人,农垦方面有分局水利局长刘学、魏刚,海伦农场副场长袁春风,水利科长董林等4 人
参加协商。会商地点在北安水利局会议室,农垦方面首先传达了黑龙江省水政水资源处对农场
上诉主星乡的答复:按黑龙江省水利厅的指示,协商解决引通分水问题,然后双方各自介绍了
引通前后各方的用水情况。
北安市水利局的意见是:农场引通工程是1982年黑龙江省政府50号文件下发后停建,停建
时没修拦河坝,而今年续修拦河坝属新建工程,必须与下游主星乡灌区协商后方可兴建,这是
涉及民族问题的事(主星乡系朝鲜族),老百姓不答应的事,政府也不好办。
农场的意见是:引通渠首干渠工程,不是50号文件下发而停建。停建前渠首枢扭工程已完
成,其中包括进水闸(兼分水、泄水、冲砂),拦河坝与溢洪道工程。50号文件明确指示:
“1979年海伦农场又在主星灌区上游(通肯河上游)十二道河与彦喜河汇流处以下2 公里和8
公里处修建拦河坝两处,总投资200 万元,完成了第一道拦河坝,第二道拦河坝正在拟建中”。
省水利厅给省政府的报告前曾多次现场调查,于1982年3 月5 日召集双方代表,告知本着参照
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形成了“关于解决北安县主星灌区与国营海伦农场引用通肯河水问题
的报告(即50号文件)”,认为北安水利局强调渠首从未修过拦河坝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至此,双方各持己见,没有达成协议,双方最后决定:回去后各向上级汇报,由水利厅最
后裁决。
一个由省政府下文解决的问题,没有达成解决意见,又推回到水利厅重新解决。
1999年,农场完成了水土保持“三区”划分工作,此次划分二、七、九队定为水土保持治
理区,其余各队列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为今后治理和预防水土流失工作提供了依据。
同年,按照《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文件精神,将通肯河中心线以
南和扎音河中心线以北的河道区域重新划归农场管理,农场为此成立了“河道管理科”,其职
责由水利科人员兼任。
2000年5 月26日,北安市主星乡乘农场召开运动会之机,召集乡民100 多人,欲强行炸毁
农场引通渠首拦河坝,以达到不许农场引水补库,发展水田的目的,妄图独霸水源。农场引通
河渠首工程始建于70年代,当时经过层层审批,是合法工程。为保护农场水利设施安全和用水
权力,农场主管副场长、水利科、土地科领导闻讯后率部分公安干警、民兵前去制止,但乡民
不听劝阻,手持锹、镐等利器发起攻击,使手无寸铁的农场职工3 人重伤,多人轻伤。为平息
纠纷,减少伤亡,水利科长只身和对方协商,希望和平解决纠纷,对方毫不理会,仍武力攻击,
致使该同志多处受伤,为防止事态扩大,农场领导果断决定撤回人员,结果拦河坝主体被炸毁。
6月1 日主星乡又组织超过100 多人的乡民,将剩余坝体全部挖开,并用瓶装炸药向渠首闸室内
抛掷,没有造成毁坏。至此,拦河坝全部损坏。
事件发生后,农场对现场做了勘察,将事件发生的经过,连同相应材料,一齐上报绥化分
局水利局。
2000年6 月,省水利厅派人来场调查此事,但结论是:保持现有状况不变。一个耗资300
多万元,运行40年的水利设施就这样被毁了,为了维持星火水库库容,农场只能在来水期临时
堵堵放点水进水库。
四、历年水毁工程和损失
1988年7 月8 ~18日,降雨1075毫米,造成洪灾,冲毁引通渠道桥2座,节制泄水闸4座,
渠堤2公里,损失约3万元,冲毁各队排水涵洞10座,约损失2万元,鱼池15亩,约损失3万元,
合计损失约8万元。
1994年7 月1 ~25日降雨151.9 毫米,造成洪灾,冲毁节制闸3 座,损失8.58万元,冲毁
渠中涵2 座,损失3.7 万元,冲毁交叉涵5 座,损失3.8 万元,冲毁渠道4 公里,损失7.62万
元,冲毁道路3 公里,损失3.2 万元,冲毁房屋200 间(6000平方米),损失30万元,冲毁跌
水4 处,损失296 万元,冲毁公路桥1 座,中断交通1.5 月,损失4.26万元,防洪物资16万元,
总计71.54 万元。
1997年7月降雨186.7毫米,8月8 ~10日降雨94.7毫米,造成洪灾,冲毁节制分水闸3座,
倒虹吸1座,跌水4处,渠下涵5座,过道涵6座,损失27万元,冲毁渠道4公里,农田道2.5公里,
损失4万元,冲毁鱼池5个,损失10万元。合计损失41万元。
1998年6 月中旬降雨192.3 毫米,造成洪灾,冲毁建筑物30座,损失35万元,冲毁渠道5
公里,农田道3.5公里,损失6.5万元,冲毁鱼池3个,损失6万元,合计损失47.5万元。
不计算重建费用,不计算水毁工程给农田带来的损失,这4年水毁工程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约168.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