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房产管理
第三节 房产管理
1986年以前,农场职工住房约10万平方米,全部是低标准租给职工居住,损坏部分农场负
责维修。职工家住旅店一样只交房租,房租很低,一个60平方米的大三屋一厨,每月房租也只
3 元。当时职工住房属于职工福利的一部分,只要是职工就应分住房。因农场职工人数多住房
相当紧张。
1986年,为解决住房紧张的矛盾,调动职工自己动手建房的积极性,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
农场按上级文件精神,决定改革职工住房现状,具体采取二项措施,一是职工建房,二是转卖
公房。
一、职工自己建房
(一)自建公助。为解决边远生产队职工住房问题和尽量限制场部地区人口增加,1986年,
农场实行职工自建房屋公助红砖的办法:1 、第二、四、十、十一、十二管理区和林场6 个单
位的职工,在本单位建房,每户公助红砖2 万块。2 、其它农业单位(不包括第三管理区)自
建住房的职工每户公助红砖1.5 万块。3 、场部地区(包括第三管理区)自建住房的职工每户
公助红砖1 万块。4 、1 985 年已有自建公助不再变动,1986年8 月5 日前开票没付砖的,一
律按上述标准执行,多开的由个人负担,少开的按规定补齐。5 、1985年付红砖房屋没盖上的
要求1986年都要完工,如果本人盖不上,可以通过单位领导串给他人盖,否则公助部分由个人
负担。6 、1986年供砖原则,一定要在基础工程基本完工后才能付给红砖。7 、公助砖只许用
做建住房,不准用做维修和盖仓房,改做他用按情节进行了扣罚。
1987年,农场自建房屋公助砖有了新规定:1 、在场部工作,在场部建房的补助红砖1 万
块,在生产队工作,在生产建房的补助红砖1.5 万块。2 、补助对象是工龄满7 年的干部、工
人(以转变正式工人计算)。工龄不满7 年的干部、职工,不允许以父亲名义请求补助,也不
允许父亲将原住房让给子女,自己另盖,以求补助,发现后要追回补助,并追究责任。
公助红砖建住房是一项很优惠、很吸引人的政策,但职工长期依赖单位,等待公房的观念
尚未根除,除十分困难的住户急于盖房而享受补助外,在职工盖房形成高潮的1988年,农场取
消了个人盖房公助红砖的规定。
(二)职工自己建房
1988年以后,虽然农场不再补贴红砖,但由于各项住房政策的落实,职工自己建房的热情
还是越来越高,尤其是场部地区,各处空地均已盖满,土地部门又在场部西面辟出宅基地,供
职工选择,生产队职工在场部建房也不鲜见,这是由于场部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地位决定
的,也为今后小城镇建设奠定了基础。建房热潮一直持续到1993年,建房质量也越来越好。因
新建房具有面积大、设计好、质量高、附属设施完善(仓房、砖院墙、铁大门、水泥地面、玻
璃钢窗、暖气供热)等特点,职工称此处房屋为地主屯。
自建住房职工必须取得住宅规划证、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三证之后方可兴建,否则土
地部门不承认其产权,不保护其建设成果。1994年,由于全国经济大气候影响,物价上涨、建
材昂贵,农场自建住房走入低谷。因职工下岗后纷纷到外地打工,场部地区空出来的住房很多,
用房者花钱买房很实惠,也就没多少人再自己盖房了。1993年以前所盖新房出卖时出现了连成
本价也卖不上的现象。1994年以后,多数人在装修住房上下功夫,住房内部重新设计,高标准
装修,1999 年,农场采取招商引资办法,在场部黄金地段兴建1号家属住宅楼,共6层6单位72
户,该楼成为农场最高、最好的住宅。
二、公房转让
1986年,场发第30号文件出台了转让职工住房的规定:
1 、全场职工住房原则上转让给职工。
2 、土房、草房不论折旧是否提完,一律由现住职工到所在单位登记造册办手续,无偿归
现住职工所有。今后农场不收房租,不负责维修。获得房权的职工有权修改建、有权搬倒扶起、
有权无偿转让或对换给农场职工(不许与场外进行转让、对换),但无权出卖房架及门窗木料。
3 、现住砖瓦结构房屋的职工,有权购买现在占用的房屋,其价格除特殊情况按实际评议
外,均按账面净值计算。
4 、转让住房款,视情况3 ~5 年还清,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8 年还清,所欠房款,在合
同规定期内不收占用费,超期没付部分按贷款利息付占用费。
5 、转让住房再转时,只限转让给本场职工,并且要还清全部转让房款,否则无权再转让。
这些规定,当年只进行了宣传和规范,1986年并未真正转让住房。
1987年农场下发47号文件《房屋有偿转让方案》,农场一场史无前例的房屋转让才真正开
始。
1 、成立职工住房转让领导小组,组长:场长田丰,副组长:副场长刘忠,成员:有建设
科长任祥福、计财科长王庆林、体改办主任郭玉石,办公室设在建设科,各单位由队长、会计
等3 ~5 人组成领导小组。
2 、转让原则:谁住谁买,谁买谁修,产权归己,地权归公,履行房照手续。
3 、调查摸底:将所有转让住房登记造册,报送计财科。土木草房分5 等,以间计算。
4 、转让价格规定:房屋造价(按建筑面积),砖木结构120 元/平方米,折旧率3%/
年,砖混结构房160 元/平方米,折旧率2.5%/年,以上两种房屋转让款为净值的50%,其
转让款计算公式是:
砖木结构=120 ×(1 -建成年限×3%)×0.5 ×住房面积
砖混结构=160 ×(1 -建成年限×2.5%)×0.5 ×住房面积
土房每间:一等200 元,二等150 元,三等100 元,四等50元,五等30元(1986年方案规
定土房不收钱)。
建成年限长的房屋,通过计算,转让低于20元/平方米的一律按20元/平方米计算。
凡屋面无瓦的减收4 元/平方米。
有瓦但变形漏雨的减收2 元/平方米。
生混挂瓦,减收2.5 元/平方米。
没有灰棚的减收2 元/平方米。
墙体没钩缝、没抹墙裙子减收0.5 元/平方米。
无地下基础,有大裂缝,墙砖风化减收1 元/平方米。
无儿无女的退休职工可不转让,但要交房租,农场负责维修。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干部、教龄20年以上的教师可以不买,房权归公,
不收租金,不负责维修,空出后收回,但必须保证房屋完好,如有破损,要按价赔偿。
现住公用房(学校、办公室)的,不能转让,但要收房租。
畜禽舍原则上卖给养殖户,价格另定。
副处级以上、建国前老工人、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教龄20年以上教师,同意买
房的,按净值的40%回收,如净值不足16元/平方米,按16元/平方米回收。
正、副科级建国初期(1957年以前)的老工人、干部、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教龄15年以
上的教师买房按净值的45%回收,回收额不足18元/平方米的,按18元/平方米回收。
住在房头的,加收50元。
夫妻之间有一方达到照顾条件的,即可享受照顾。
5 、转让款回收办法
(1 )单位负责收,然后上交总场。
(2 )当年付清的再减收20%。
(3 )转让款在1500元以下的,3 年还清,1500~3000元的4 年还清,3000元以上的5 年
还清,逾期还不上的部分交占用费。
6 、转让手续,一次付清房款,即发房照;逐年还的,还清后发房照;有房照房,产权归
己。
7 、房屋转让后的管理办法
(1 )房产所有权的划分
①公有房的范围
农场兴建没有转让的,暂时借给专业户用的,为照顾五保户、老工人、老干部和专业技术
人员而没转让的,虽已转让,但房款未交清的,享受自建公助,但公款部分未还清的房屋,属
于公有房屋。
②私有房屋的范围
个人资金建设,已发房照的;办理转让手续,一次还清房款,已发房照的;自建公助,公
款还清,已发房照的房屋,属于私有房屋。
(2 )房屋管理办法
①公房管理办法:职工居住的公有房,分配和转让权归单位,职工个人无权私自处理。经
转让,但尚未还清房款或自建公助尚未还清公助部分的房屋仍属公房,个人无权拆倒或转让,
必须转让,要经单位作价,报批后再转让。各办公室、仓库、学校等归各使用单位使用、维修,
要大修,需报计划,农场统一安排。借出去的公房按合同管理。公房也要申领房照,登记造册。
②私有房屋的管理办法:个人建造有房照或接受转让有房照的房屋,有使用和处理权,但
必须遵守:只能处理给本单位职工,场部地区房屋只能处理给场部地区职工,处理时要报告,
合理作价,不许转手余利。更换房照后生效。私有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房屋私房区占地归
农场所有,不准转让,在扩建、改建房屋须增加占地时,须经土地部门批准,方可动工。对不
适合住家属的房屋和非家属规划区临时改修的公房,一律不转让。转让房屋的边界,一律以两
家间墙的中心为界,间墙的柁,两家共有。今后自建房屋的位置、土地面积须经土地、房产部
门批准,不准随意挪动和扩大。土地、房产部门审批个人建房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符合小
城镇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促进农场城镇化。
按上述规定,农场几乎将全部公房转让给了个人,运作情况良好。
1989年,农场对转让房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做出了规定,以场发48号文件下发,主要内容
如下:
1 、转让房屋买卖时必须经房产部门换照备案。
2 、转让房屋必须卖给场内职工,否则追回房款并罚款。
3 、分场买场部房须请示,否则收回房权罚款。
4 、转让房款未交清的房屋,不许买卖。
5 、转让房款交清的房屋可以买卖,但必须将转让时优惠部分交还农场,要坚决执行。
6 、不遵守上述规定,房产部门不批给再建房地号。
7 、调出农场的,必须先交房屋转让优惠部分,再办调转手续。
1990年,针对房屋转让后的一些问题,农场规定了处理决定,以场发3 号文件下发,主要
内容如下:
1 、针对黑龙江省住房转让中出现的问题,黑龙江省清房小组出台黑发[1989]7 号文件
《清理住房、建房检查标准与纠正处理方法》,农场声明:农场房屋转让文件与上级文件不符
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2 、享受公助条件只许一次,发生两次以上的要严查。
3 、依黑房改政字[1988]8 号文件精神,公房转卖,人均不超20平方米,公助资金不超
当时造价的20%的,不再收回公助资金。
4 、转让房再出卖,要收回优惠部分和增值部分的80%,卖房时房屋新增设施,重新作价。
5 、出售转让房屋,并将优惠和增值的80%上交的,再高价买房,房权归己。
6 、生产队卖房,经单位认定,双方承让房价确实较低的(不是优惠部分)可不交款,继
续按转让房处理。
7 、用出卖转让房款自建房屋的职工,不再享受公助待遇,要收回优惠部分和增值部分的80
%。
8 、转让给职工的土房不再收增值部分。
9 、以每平方米20、18、16元转让的旧砖房,再转卖时只收增值部分的80%。
10、老医院两边的平房(转让价20元/平方米的)再转卖时,只回收增值部分的80%。
11、停薪留职将房屋出租的,其租金归农场所有。
12、老招待所、老米厂楼房及平房暂不转让。
13、建国前老干部、工人出卖转让房时,不收优惠部分和增值部分,这部分款按易地安置
费处理。
14、出卖转让房、优惠部分不上交的,从出售之日起计算利息(交息挂账)。
15、从下文之日起,严禁出售或变相出售转让或自建公助房,违者给党政处分。1990年,
农场又出台新的房产管理办法,以场发7 号文件下发。
(一)按黑房改字[1988]7 、8 号、黑发[1989]7 号文件精神,以保护三者利益为原
则制定本办法。
(二)场内无论何种产权、何种结构的房屋(含土房)发生买卖、转让、交换、赠与、价
拨、动迁、新建、改建、扩建、扒拆等活动,均执行本办法。
(三)房产所有权类别的划分。
1 、农场所有(称公房)
(1 )农场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所建房屋。
(2 )没办转让手续、单位占用、摊折旧费、个人占用、交房租的房屋属公房。2 、优惠
转让房,1987年按40%~50%优惠价转让给职工的房屋。3 、个人私有房屋,完全用个人资金
建造的房屋。
(四)买卖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房屋产权清楚,有房照、买卖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否则没收房产,并交纳房屋使用
费。
2 、公房不许买卖,非卖不可要经批准,现已私自出卖的要追回资产房产,不能追回的要
收房租。
3 、买卖转让房需房产部门作价,收回优惠部分和增值部分的80%,重新换房照。
4 、今后各种房屋不准私自买卖。
(五)交换、赠与、价拨房产的管理办法
1 、凡公房均不许赠与、价拨、交换、特需时由场领导批准。
2 、转让房赠与、价拨要收回优惠,重新作价,收回增值的80%更换房照,有手续备查。
(六)改建、扩建管理办法
1 、公房改扩建应符合设计用途,趋向合理,不许改变使用性质,非改不可要经批准。
2 、转让房改扩应申报,认定对原房无损害方可进行,但仍属有限产权。
(七)扒拆和动迁
1 、公房扒迁要报批,扒出的材料作价入库,用于维修公房。
2 、转让房扒迁,报批后收回优惠。
3 、私有房扒迁也要报批。
(八)只能买卖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准买卖或变相买卖国有土地。
(九)不经批准私自出卖、转让、赠与、交换、价拨、动迁、新建、改建、扩建、扒拆房
屋,房产部门有权制止,工作调动,出卖房屋要报批,否则劳资、人事部门拒办。
(十)新建房屋
1 、首先由房产部门确定房屋在规划区的位置、建房者申报资金来源,房产部门审查后到
土地科办手续,由土地科现场放线,确定具体位置。
2 、新建房屋必须按统一规划设计。
3 、对私自改变建筑物外形、尺寸、位置的,由房产办、土地科、按房屋造价的5%罚款,
不交者,所在单位要停止其现职工作。
(十一)房屋纠纷可向房产办申请裁决,如裁决后15天不执行,可向法庭起诉。
1991年,农场组织人力对房屋转让工作做了进一步的清查。
1994年,针对房改中出现的问题,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农场出台《二次房改发放产权证方
案》,以场发45号文件下发,从1988年3 月30日起停止出售公房,已出售的重新作价。
(一)房改后产权
1 、交齐转让和优惠款后,产权归己,属私有财产,不再收二次房改金。
2 、交齐1987年房屋转让款和二次房改费用,不再是有限产权,今后再买卖,不再收优惠
部分。
3 、1987年规划区外优惠转让房不属二次房改,是有限产权,不准买卖,住房者调走房屋
收回。
4 、没办转让手续,产权公有,不准出售外借。
(二)二次房改作价标准
1 、交齐1987年场发47号文件规定的房屋转让款后,方可享受二次房改待遇。
2 、四、五、十、十一、十二队砖木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再收5 元。
3 、一、二、六、七、八、九、农建队、良种队、林场砖木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
再收6 元。
4 、场部(含三队)海北办砖木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再收8 元,楼房按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再收10元。
5 、土房免收二次房改款。
(三)产权证发放范围1 、个人建房,手续齐全(规划许可证,征地许可证,建设许可证),
可申请领取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手续不齐,必须补办后方可发证。
2 、靠接转让住房的房屋,如不影响规划,手续齐全可发证,否则要拆除。
3 、优惠转让房屋,交齐两次房改转让款,凭财务手续和农场统一印发的申请书领取房照。
4 、规划区内的公房、畜舍改做住房而没转让的,如住房者购买,可由建设科作价,一次
性交齐后办证,不买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租金0.5 元。
5 、规划区以外的畜舍等房屋改做住宅,办了转让手续,并在1988年以后交齐了转让款,
凭手续发有限产权证书,不收二次房改款,但要按月收取每平方米0.25元的租金,没有转让的,
不准转卖和占据,已改做住宅的收取每月每平方米0.5 元的租金。
6 、公有住房,由占据单位(承包、股份)申领证书。
7 、对临时建筑,不论何种结构,一律不发证,只发临时建筑所有权证,前证作废。
8 、靠接公有房屋的建筑,不论任何理由一律拆除。
9 、管理人员要严格执法,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违法乱纪者要从严处罚。
二次房改领导小组:组长:场长任尚文、党委书记朱友;副组长:副场长刘秉祥、段俊力、
周军、副书记兴希林、工会主席王春生;成员:建设科长任祥福、计财科长徐淑芬、办公室主
任吕树义、审计科长山庆忠、建设科长张学、土地科长全凯、工商局长朱玉坤、纪委副书记张
玉民、公安局长刘亚山、法庭庭长李秀亚。办公室主任:刘秉祥,成员:任祥福、徐淑芬、张
学、董林、王录增。9 月末前收齐二次房改款。1996年,针对房屋转中的一些问题,农场出台
《处理房屋转让遗留问题》方案,以场发13号文件下发:
存在问题的房屋:
1 、1987年首次房改到二次房改一直没转让的房屋。
2 、农场出资给外聘人员买的住房。
3 、校舍、畜舍改建的住房。
4 、闲置的公房。
5 、租赁单位的房屋。
6 、定为淘汰的房屋。
处理办法:
1 、没转让的住房无论什么原因,一律一次性作价卖给现居住人,并一次性交齐房款,办
理房产证,不买者限3 月内迁出,否则收取每月每平方米1 元的租金,对购买他人居住的公房
的,也得交重新作价款,否则不办房产证,没交二次房改款的,限6 月1 日前交齐,否则收取
每月每平方米1 元的房租费。
2 、农场给外聘人员购买的住房,收取一定费用,调走的收回全部补贴,拒交的收回房屋。
3 、校舍、畜舍改建的房屋,一次性转让交齐房款后,在规划区内的发私有房产证,在规
划区外的发有限产权证,已处理,但不合理的要重新作价。
4 、各单位要检查所有公房(用处、面积、现状、价值)上报,不许不管、不修、扒拆,
防止倒漏,必要时可作价出卖。
5 、租凭单位,建设科要对房屋现状做好文字和图片记载,不租时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6 、按规划定为淘汰的房屋,要尽快自费搬迁,可免收部分费用,不搬不准卖,否则一切
责任由买者负担,不准在淘汰区内新建、翻建房屋,违者追究责任。
7 、今后新建房屋要先办规划许可证,然后办土地使用证,再办建设许可证,无三证不准
开工,竣工后凭三证在一个月内办产权证,无证盖房必须停工,影响规划的应无条件拆除。
8 、扩、改公有房屋,要先报告,批准后按建设科设计方案施工,不许突破预算,竣工后,
由建设科验收开据,进入决算。
至此,这场史无前例的房屋转让工作算是划上了一个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