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管理 农场人的职工身份1984年以前要经地方劳动局批准,成为固定工人,干部要在工人的基础
上经绥化地区人事局批准为正式干部,否则称为以工代干,书记、场长要经总局、省人事局批
准。1984年以后,农场职工的身份为两类,一类是固定工(198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另一类
是合同制工人(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这是农总劳字[1983]14号文件的规定。各年度审
批人数见下表:
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计表
(1984~1991年)
表3-16
合同制工人要按上级指标履行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农场初审、分局劳动局批准,与本
人签定劳动合同的手续。
1990年,根据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4 个规定的通知精神,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
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
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对不履行职工义务、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个人养老金的
劳动合同制工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农场下发[1990]3 号、[1992]35号文件共
解除267 人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
1995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黑龙江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
及总局《关于垦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实行全员合
同制。因此,在岗职工(生产队农业工人无论是否种地,都视为在岗)全部与企业签订了劳动
合同,多数在册职工也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签劳动合同人数为3469
人,与此同时,进行了岗位培训,发放岗位培训证。
一、劳动组织
农场职工就业岗位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场办企业、生产队、家庭农场、股份制企业、
租赁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职工与某个岗位签有劳动合同,确定劳资关系,
企业除发给职工应得工资、奖金外,还应负担职工的养老保险金、部分医疗费用、独生子女补
贴,为职工子女提供学习条件和相应的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职工则应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干
好本职工作,充当企业的主人,积极参与民主管理,遵守场规民约,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
业道德,参加必要的义务劳动。
二、职工队伍
职工队伍状况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3-17 单位:人
三、职工培训
为了提高在岗职工素质,让下岗职工增加再就业本领,按上级有关规定,劳资科对在岗和
下岗职工分别进行培训,并于1998年1 月成立了再就业培训中心。
1986年规定,年底完成初中补课任务,双补合格者准备抽检和继续学习,45岁以下都要参
加双补,不学习的扣工资总额的5%,出勤不到60%的扣工资总额的3%,1990年以前高中补
不完(没有高中毕业证的),取消干部和技工资格,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学历学习,取得学历的
干部、技工享受相关待遇。
1986年,农场在教育科的协助下,兴办职工高中,采取业余、脱产相结合方法,使不具备
高中学历的干部职工接受高中教育。
1987年,进行青年实用技术培训,成立由副书记武占友牵头,副场长侯来钱和工会主席朱
友协办,科委、工交、生产、劳资、畜牧、职教、机务、工会、团委各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
学习种植、养殖、加工、运输、建筑、服务等方面的实用知识;采取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单项
技术与系统理论相结合,学以致用,形成有效的学习方式;培训形式从实际出发,场训与队训,
函授与面授,上来听与下去送,专题讲座与现场示范相结合,因人、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开展
工作;经费原则:从俭实效,讲课费、教材费、实验费可行政拿一点,科委、职教拨一点,本
人交一点,单位补一点,工会、共青团提一点来解决。这次培训组织严密,措施严厉,计划宏
大,培训面广,是改革开放以后,农场对职工最实际、最诚挚的关怀,讲课人有教师、部门负
责人、行业带头人,听课的人,在岗的素质大提高,下岗的为自谋职业增加了本领。
1990年出台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对培训教师、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经费作了具体规
定。
四、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主要项目是工资、退休待遇、劳动合同、职工福利、工伤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