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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管理

第三节 工资管理



1986年以后,农场除了实行按劳分配(企业、事业里)、按资分配外,开始在个体、私营、
合资、股份制企业实行按知识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因此出现了私企工资高,国企工资低,
人才向私企流动的现象,人才越来越受到重视。

农场是国营企业,为了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形成工资分配上的自我
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先后采取如下措施:

1 、实行职工工资和企业效益挂钩,1994年工资升级等级根据职工所在单位的效益确定,
一类单位:连续盈利单位,如一队、六队等职工升二级工资(参考工龄);二类单位:盈亏持
平单位,如机关、三队等,职工升一级半工资;三类单位:亏损单位,如乳品厂、良种队等单
位职工升一级工资。2 、实行奖励晋级。奖励晋级人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施行,盈利年份进
行,干部与工人的升级比例不许串用,保证一线工人和技术岗位职工升级面不被占用。3 、实
行先浮动后固定的办法。在经济效益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可将职工浮动二年的浮动工资转为固
定工资。

  一、工资制度

农场实行企业、事业、公务员、固定、技术、临时合同、定额、计时、计件、年薪等工资
制度。

  企业工资享受人员有机关、管理人员、工农业、一般工人。

  事业工资享受人员有教育、医疗等单位职工。

  公务员工资享受人员有公安局、法庭等单位职工。

  固定工资享受人员有劳动部门批准的正式工人。

  技术工资享受人员有机务和其它技术岗位的职工。

  临时工资享受人员有经农场批准录用的长期短期临时工人。

  合同工资享受人员有合同制工人和按合同规定的工人。

  定额工资是按规定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人员的工资。

  计时工资按时间计算工资。

  计件工资按完成工作的数量计算的工资。

年薪,取消基本工资,同一工种每年付给等量工资的工资,1996年农场对生产队管理人员
实行年薪制,生产队书记队长每人每年工资1 万元,生产队副职干部7000元,其它生产队管理
人员5000元。

  二、工资调整

适当提高物价,同时适当提高社会从业人员的工资是刺激经济发展,调动从业人员积极性
的有效手段。

农场工资调整的方式有普调晋级、奖励晋级、浮动晋级和按政策晋级(调整工资区类别,
提高津贴标准)。1986年,依据黑劳薪字[1986]129 号文件进行工资普调,调整幅度为行政
级7.7 元,技术级6 元,农工级4.8 元。

1987年,依据劳人薪[1986]99号和劳薪字[1986]33号文件,调整农场区类别,由五类
地区变为六类工资区类别。

同年,依据农总劳字[1987]39号文件“适当解决部分职工工资问题,增资条件是1986年9
月30日在岗的固定工、合同工和1971年12月31日在岗的长临工、侧重解决表现好、工资偏低的
老中青职工的工资。增资幅度,职工人均月增资1.8 元,平均增资半级。

1988年,执行1987年奖励晋级方案,晋级条件是1987年盈利的农林单位、工副业单位由场
长下达名额,奖励晋级方案是依国发[1984]67号文件“场长3%晋级权”规定制定,企业奖
励人数为3%,事业为1%,奖励指标一般是晋升一级工资,奖励要面向在岗位做出突出贡献
的职工,不搞论资排辈和平均主义,要确实起到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用。

1990年,依据国发[1989]82号。83号,黑人联字[1990]3 号、黑政发[1990]21号、
黑垦局文[1990]65号文件,实行工资普调,晋级幅度是每个职工升一级工资,晋级条件是1989
年9 月30日在岗(含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无不良表现的职工。

同时晋级的还有离退休人员。

同年,执行绥局发[1990]46号文件,奖励晋级人数占职工的3%,共148 人,其中干部8
人,代干3 人,事业指标2%。1985~1989年累计为3 人,奖励原则:职工不能因同一事迹重
复受奖励晋级;1985年工资改革以来享受过奖励晋级的人员,这次不再享受奖励晋级;事业不
许挤占企业指标。奖励条件:管局以上劳模、记功、先进工作(生产)者;农场劳模三年以上
者;抢险救灾、舍己为人有突出贡献者:发明创造,有重大科研成果者。

同年,依据省政府1990年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精神,农场部分职工晋升半级工资。

1991年,依据《省劳动局调整企业工人工资序号的意见》,调整高建企业工人工资序号。

同年,执行1990年奖励晋级方案(绥垦局发[1991]25号文件)。奖励指标159 人(不含
事业),其中干部8 人,代干3 人,受奖者晋升一级工资。

1993年,依据劳薪字[1991]19号,农总劳发[1992]17号文件,对没有实行工资总额同
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国家安排的工资计划
对职工进行考核增资,在有足够资金的基础上,按贡献大小,先浮动后固定一级工资,增资范
围:19 92 年9 月30日在册的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职工。

1994年,依据黑政办发[1994]17号、黑劳薪字[1992]51号、黑垦局发[1994]232 号
文件,增加工资总量和调整离退休金。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增加工资向关键岗位
倾斜,平均增长和效益增长结合,把国家规定的人均增加50元标准,分为平均增加30元,工作
年限和表现分别增长。适当拉开档次,以前两年效益为依据,划分成三类,超利润为一类,完
成利润为二类,未完成为三类,为体现倾斜,在场直评为一类降为二类,二类降为三类;机关、
五大公司(林业、粮贸、畜牧、物资、生活)为二类。

  下列因素之一不调或免调:

  1、个人租赁或承包,利费税未交或未交齐者。

  2、长期不归及自动离岗又未缴纳保职金者。

  3、拖欠公款2000元以上,没有还款计划,年末未还50%;2000元以下未还清者。

  4、1992~1993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超指标生育者。

  5、1992~1993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者。

  6、1992~1993年因失职、渎职造成责任事故,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至1992年12月31日未满1年者。

  8、1993年旷工15天以上或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几点说明:

  1、1993年底前享受科技人员浮动工资满8年者,浮动工资固定后做为增资基数。

  2、依农总劳薪字[1990]5号文件规定,享受以工代干补贴的,补贴额作为增资基数,今后
企业不再实行以工代干补贴。

  3、劳动合同制工人15%的工资性补贴,从1994年7月1日起不再发给。

  4、1994年1月1日后各类参加工作人员其临时生活待遇和转正定级标准提高30元。

  5、提高工资从1994年1月1日执行。

  一类单位:一、四、六、九队、林场

二类单位:三、七、八、十一队、苗圃、米厂、商店、大修厂、物资公司、粮贸公司、林
业公司、生活服务公司、畜牧公司、公路管理站、收购站、海北办事处、机关。

三类单位:二、五、十、十二队、农建队、良种队、乳品厂、综合厂、砖瓦厂、供电所、
基建公司。

   各类单位增加工资级别表
表3-18



1996年,依据黑垦局发[1996]218 号文件规定,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结构,套入新工资标
准,纳入全省新的工资制度轨道,保证农场职工月最低工资,逐步将农场同事业工资大体持平。
套改范围:1995年1 月1 日在册,执行企业工资的职工。

  具体办法:

1 、以本人原标准工资(不含企业内浮),加上各类物价和福利补贴80元(执行哈市标准)
后再加20元,就近上套新工资标准。

  2、对没达到本职最低档的,可直接兑现到本职最低档。

  3、套入新标准,内浮、科浮工资继续按新标准执行。

4、套入新标准后,已纳入工资的物价和福利津贴不再发给,未纳入的卫生费、粮煤补贴,
年功津贴按原办法支付。

5、科技人员按黑垦局文[1992]392 号文件规定到1996年12月符合固定工资的,套改时
以固定后工资为基数。

6、从1997年1月1 日执行新工资

1999年,依据《黑龙江省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结构和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农场职工
人均工资向上浮动4 个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