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安全管理
第四节 安全管理
一、安全组织
安全委员会是农场管理安全工作的最高组织,其主任是场长,副主任是常务副场长、工会
主席,委员有工会副主席,劳资、计财、生产、机务、建设、林业、工业、卫生、教育、办公
室、公安局、供电所等科室负责人。
各生产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都是安全生产的责
任人。
二、安全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主要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卫生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讲评制度(逢九)、安全奖罚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劳动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等。
三、安全生产与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是指为预防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而
采取的一系列保护措施。
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采取安全生产的组织
和技术措施,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教育干部职工重视安全生产。
安全检查是依据一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实施情况的作法,检查分自检、农场检查
和上级检查,农场每年都对各生产单位实施一至两次安全检查,对表现好的单位按制度表扬奖
励,对差的单位批评处罚,查出来的问题限期整改,每年都兑现安全生产奖罚承诺,每年发一
次安全通报,重大事故单发通报。
为确保安全生产,有些生产项目由农场实行统一管理,如锅炉压力容器、供电、野外明火
作业、机车保养和大修,油料、武器弹药、药品等,规定:不是专业人员、不经一定级别的批
准,任何人不许乱动,违者给予严厉的处罚。
四、安全事故
尽管有严格的安全制度和严格的管理,但因人的失误、失职、设备的技术缺陷、天然、意
外等原因,安全事故还是时有发生。
1986年4 月8 日19时10分,武装部弹药库南窗台底部起火,路队更夫陈永清发现后,立即
报告队长刘景和,刘景和切断电源,扑救火警,一面报告消除防队和场领导。经查,此次火灾
是弹药库警卫张某某为取暖,将1.5 米长1500瓦电阻丝接在南窗之上,并于当日17时接通电源
后,于18时20分离去,致使电阻丝烤着窗户,幸而发现及时,扑救得法,没有造成大损失。事
故处理:给武装部长批评教育,事故主要责任人张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调三队工作,军械员
高某行政警告处分。
1987年9 月22日15时,农场派驻大连企业海龙轧钢厂工人刘云江因公死亡,事故发生后,
农场派人前去调查。10月5 日做出处理决定:轧钢厂二班扣一个月奖金;二班副班长扣二个月
奖金;李已扣三个月奖金;建议龙王塘大队(合资方)对副场长给予适当处理;厂长任平行政
记大过,写出书面检查,总结教训,要求轧钢厂职工干部没受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整改措施
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并对刘云江的丧葬和善后做了妥善处理。
该事故发生在合资企业,当地(龙王塘镇政府)向旅顺口区劳动局如实汇报,劳动局认定
这是一起违章责任事故,依法对轧钢厂罚款3000元。
1988年10月,海北油库被县安全办查出隐患,责令整改,处理结果:按要求备足20个手提
灭火器,3 个大型空气灭火器和防火毡被,库内修防火墙,库区无杂草,并制定严格的值班、
检查制度,确保专人值班,一日三查,非专业人员不许进入,工作人员不许吸烟,车辆带防火
罩,并请示县安全办允许继续使用。
1988年10月7 日21时,米厂锅炉注水器失灵,加不上水,出现干烧事故,经分局锅检所鉴
定:20根水冷壁管过烧,炉筒过烧面积0.24平方米,锅炉强度下降,寿命缩短,10月30日,农
场做出处理决定:值班干部刘希刚积极抢救,避免了大事故,通报表扬,司炉工行政记过,罚
款50元,三班工人行政警告,罚款30元。
1990年1 月14日,场部机关食堂着火,食堂整个房盖被烧光,事故责任者罚款1400元,炉
长罚款1200元。
1990年12月9日,在通肯河装沙子,因塌方,一工人被埋死亡,年仅19岁。
1991年6 月6 日16时30分发生米厂锅炉过烧事故,炉胆过烧,造成停炉、停产,事故原因
是不监视水位,违章操作,处罚决定:通报批评。
1991年7 月,基建公司工会刷门窗油漆引起火灾,女工刘某烧伤。
1991年7 月2 日2 时20分,场部机关三楼大厅着火,236 平方米大厅楼盖烧毁,直接损失
16347 元。经分局公安技术鉴定,起火原因是由烟头余火引燃杂物而致,大厅舞台北面有缝隙,
下面有抹布、碎纸等杂物,7 月1 日有文艺演出活动,舞台人员较多,因看护不利,有人将烟
头扔进缝内,舞台内空气较少,没有立即燃烧,经长时期漫延,于2 ∶20分出现明火时已是大
范围着火,无法抢救。此次火灾说明安全意识不强,有死角(舞台有吸烟的)、职责不明(舞
台谁看护)、整改不力(缝隙不堵致使杂物堆积)、消防器械不全、抢救不力,现有器械压力
不够,现场人不知灭火器怎么使,没有防热服,靠不上去。处理决定:以后单设安全监察科,
增加必要设备,场领导做检查。
19 91 年11月1 日,三队东方红75-9 号车在作业中发现水温突然升高,窜气,回气量增
大,停车检查没查明原因,于是将车往回开,想找机务队长帮忙查找原因,车开至农具厂大门
时机车两侧窜油,同时油底壳里着火,扑灭火后,发现发动机两侧出现约20厘米的大洞,机体
报废,损失1000多元,出现事故时,应停车找明白人到现场检查,不应将明知有病的车再往回
开,铸成大错,为此对车长处以罚款500 元。
1991年8 月28日6 时40分,机关大楼修复工地,工长管某某听说丢一辆手推车,欲上四楼
去找,责令核算员张某开卷扬机送其上四楼去找,管某某到四楼后,将两手推车放在卷扬机上,
自己也上了卷扬机,并发出下降信号,张某看到信号,按下下降按钮后瞬间卷扬机平台失控跌
落在地。管某某是工长,比较有经验,出事后用双手抓脚手杆,希望能停住身体,没能成功,
但却减缓了速度,跌到地上时,没有造成重伤,只是造成双脚碰伤,脸擦伤,胸部软骨骨折伤。
事故原因是张某违章开车,他不是卷扬机司机,对其不熟,开车又没试车。处理决定:罚基建
队800 元,通报批评,经理、副主任各罚30元,并写出检查,管某某虽然没受伤,但其违章指
挥,罚其50元,张某罚50元,安全员钱某某不在岗罚20元。
1991年8 月23日,机关食堂管理员去六队鱼池挂鱼,溺水死亡,遗属享受因工死亡照顾。
1993年6 月21日,十队李某某触电死亡,属非生产事故,给家属一次性生活补贴5000元,丧葬
费1500元。
1994年11月5 日,五队东方红54-29号车车长孙某某驾车掉进深水鱼池内溺死,分局劳动
安全监察局定为非生产责任事故,罚农场3000元,给予五队队长行政警告处分,罚款200 元。
1997年7 月4 日,砖瓦厂更夫张某酒后上夜班不慎从楼梯口处摔倒致死,给予承租人处罚。
2000年4 月29日16时30分,九队五条腿区域林地中发生山火,被林场扑火队及时赶到扑灭,
造成部分林地、草地过火,烧死烧伤部分鱼鳞松幼苗,农场公安分局确认:火灾是九队职工崔
某某与其内弟白某某,在自己的开荒地上退耕造林时,崔将半截烟头扔至林中所至,依据有关
规定,给予崔某某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 元,赔偿损失1537元,支付防火费用100 元的处罚。
2000年5 月26日,北安市主星乡到农场渠首炸坝,十二队因离渠首最近,队长、书记组织
人员护坝,姜某某是其中一员,临去前告诫所有人员不能动手打架。到现场后,因主星乡村民
要点炸药,局势控制不住,于是主星乡和农场人发生争斗,在不得已往回撤时姜某某被打伤,
事发后农场对姜某某进行了积极地治疗。在海伦市医院做了脑CT,腰椎拍片、眼底镜检查,
发现姜的左肩、后背、大腿软组织有挫伤,器械检查均未见异常,回来后在农场医院治疗,这
期间本人自述头疼,腿无力,左眼视力不清,6 月18日又到海伦市医院检查,检查其头部,双
肾B超,左眼眼底镜还是不见异常,回来后出院在家休养。9 月14日省农垦总局医院为其病情
做出鉴定:1 、现病情与原棒伤无关系,现病是双腓总视神经轻度麻痹。2 、劳动能力无尚失。
3 、生活能自理。总局劳动鉴定委员会11月23日例会研究决定:姜某某不构成伤残等级。
处理决定:根据省农垦总局医院和总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经2000年12月26日场
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姜某某能服从农场决定前去护坝,其伤是因护坝而致,虽未构成伤残等
级,但精神可佳,决定从照顾角度解决发给一次性补助1440元,治疗期间所有费用5507.87 元
全部由农场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