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管理
第二节 土地管理
一、场界说明
南以扎音河中心线,北以通肯河中心线为界,东邻通肯河林场,西至双录乡,界线清楚,
总面积358170亩,内含北河种马场(原海伦农场四分场)21975 亩。
北河马场系从农场划归地方管理的单位,其土地管理权限经黑水国土资源厅[2001]3 号
文件规定:马场使用的土地属依法批准的海伦农场范围内的土地,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由省厅驻绥化分局国土资源局管理。
二、土地审批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1986年6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的核心,因此,土地审批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1 、农业建设用地,包括各种畜禽舍、养鱼、开发五荒,水利工程中的桥、闸、涵、干渠、
支渠、斗渠,由立项单位提出申请,资金来源证明,工程规划布置图,填写用地申请表,交纳
土地管理费(工程本身面积每平方米0.8 元,非本身用地每平方米0.05元,经分局土地局核查
验收后,方可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2 、非农业建设用地,个人新建、翻建、扩建住房,由本人申请,单位签字,填写用地申
请表,相关部门同意,签定土地租赁合同,交纳各项规费,验收合格,发给国有宅基地使用证。
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准备工作与个人用地相同,只须经分局土地局审批。
3 、凡未经批准的各类用地,要根据《土地法》五十三章第一款规定,按非法占地处理,
每平方米处2 ~10元罚款,并责令补办用地手续,影响整体规划的建筑和设施,限期拆除,恢
复土地原状。
4 、临时用地。凡在街道两侧兴建临时房屋、建筑材料堆放场,必须先到土地和规划部门
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违法建筑处理。
5 、除土地部门,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批准用地和收取规费,违反者按《土地法》规定,
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6 、土地变更。个人房屋权属、用途、面积发生改变时,必须到国土资源科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否则不承认其变更状况,土地部门有权限期办理,逾期不办者,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
罚款。
7 、土地证年检。每年4 ~5 月,国土资源科将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宅基地使用证,
临时占地许可证进行年检,逾期不检的证件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