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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监察

第三节 土地监察



土地监察职能由国土资源科代行,1995年建立了土地监察网络。15年来,对不在规划区建
房、建房穿越电力线、通讯线路,不经批准变更房屋权属、用途、面积和私自开挖渔塘、私自
开荒种树等现象进行了有效查处,维护了国有土地使用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