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土地纠纷
第五节 土地纠纷
1972年2 月25日,一纸绥化地区革命委员会[1972]8 号文件《关于海伦农场四分场转为
地区种马场的通知》将农场21975 亩土地,28万元农机、房屋等固定资产,19万元大牲畜、种
子、口粮等流动资产和全体职工干部无偿转让给种马场。
国发[1978]20号文件规定:1966年以后从国营农场系统划出去的土地、财产,省、市革
命委员会区别情况退还给农场,国营农场土地、财产属全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侵占。
种马场没有土地所有权。1957年,海伦县土地划界时,种马场在农场界内(海办发[1957]
5号文件,当时是农场四分场)。
1984年,省划界工作组对农场场界复查时,仍将马场土地划在海伦农场界内,并以黑土
[1984]7 号文件《关于海伦农场场界复查的批复》予以确认核发了土地证,7号文件第二条指
出,地区种马场应划在海伦农场界内,不单独划界,在其归属问题解决之前可继续使用原海伦
农场四分场范围内的土地,不得擅自扩大,如种马场停办应将土地交还海伦农场使用。
1985年4 月,地区种马场改为海伦县种马场(连年巨额亏损),并且不经营种马了,到此
按文件精神,应将这块土地交还给有强大经营能力的国营海伦农场。农场也曾接二连三地向绥
化分局、总局、绥化地区、省政府等政要部门申诉,要求归还种马场的土地使用权,至今20年
过去了,种马场仍然未归还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