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户政管理
第四节 户政管理
户口主要登记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四种内容和其它自然情况。1986年9 月6 日,国家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农场从1988年6 月~1989年10月进行发证工作。
发放居民身份证的目的: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控制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安定
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任务和范围
按《条例》规定:在农场居住,有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必须申领居民身
份证(约9000人),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10年(16~25岁),20年(26~45岁),长期(46
岁以上)。
按《条例》规定,下列人员不发或缓发:
1 、不满16周岁的(1973年10月1 日后出生)。
2 、正在服役的解放军、武警战士。
3 、被判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和被劳动教养的以及被关押的。
4 、因出境、失踪、外逃或正被刑事拘留、收容审查已注销户口的。
5 、有精神病、严重痴呆和其它病情较重者。
6 、外国籍和无国籍的人。
实施步骤:
准备阶段:1 、建立组织机构(由公安局负责)。
2 、抽调工作人员,按国发[1984]52号文件规定,每500 人配一名工作人员,农场应配
18人,由干警6 人和机关12人组成,各单位工会主席是发证具体负责人。
3 、做好宣传工作。
4 、训练工作人员,6 月25日进行。
5 、做好物资准备(机械、通讯、交通),办公地点:机关204.
组织实施阶段(6 月25日~1988年末):
1 、6 月25日~9 月末,核对常住人口,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对照户口,主要核对
居民身份证的前五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时间),允许差错率2 ‰。搞清人在户
口不在,户口在人不在的情况和管区内发证人数、性别和三个有效期限以及缓发不发人数、核
对户口合格后,工作人员填草表,经反复核对无误后,按《常住人员登记表的使用规定》,用
炭素墨水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粘贴照片,入户让本人核签认可,《常住人口登记表》中
居民身份证项目差错率不大于2 ‰。
2 、6 月30日~10月中旬拍照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标准》要求,严格
把好质量关,不许返工,摄影师6 月26日去海伦县集训。
3 、9 月1 日~30日证件编号。居民身份证编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分配顺
序码三结合的方法,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六位是行政区划代码,第七至十二位为出
生日期代码,第十三至十五位为分配顺序码(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各发证办
公室要按县发证办公室分配的分配顺序码认真编排,填写《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
并按时间顺序以年度为单位装订成册,交海伦县发证办统一保管。
4 、10月1 日至年末,打卡、粘照片,要求人像、卡号一致,不出差错。
制证、发证和总结阶段(1989年1 月1 日~10月末)。
制证由省制证中心负责,海伦县发证办负责取送底卡和证件。发证时间视制证情况确定,
发证结束后发证办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发证提供方便。
经费来源及使用。
按海政发[1988]47号文件规定:农场提供发证经费5400元,办证者每人承担工本费0.6
元,照像费0.7 元。
1990年,进行第四次人口普查。
1991年4 月,农场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细则》。
(一)流动人口的范围:无农场户口,14岁以上的。
1 、投靠配偶、父母、子女的。
2 、投亲的。
3 、寄读、住读的。
4 、建筑业包工的。
5 、农场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6 、来场务工经商的集体、个体经营人员。
7 、出差。
8 、保外就医,因事请假回来的劳教人员。
(二)流动人口应提供原居住地乡镇以上有效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居住10日以内在居民委
治保会登记,10日以上的,应持证件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三)流动人口(出差除外)交治安抵押金(在办暂住证时交清)。在一个暂住期(六个
月内)有违法行为,抵押金全部收缴,无违法行为,暂住期满后,全部退还本人。出租房屋给
流动人口的房主,另行交纳治安抵押金。抵押金标准暂住10日以内10元,10日以上60元,务工
经商120 元,寄读、住读免收,房主每出租一户交60元(一个暂住期)且不许将房屋出租给无
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无暂住证不许经商、经营。三无人员(身份证、正当流入理由、正当职业)
全部清退,不服清退者,由公安分局执行。流动人口经营活动要有许可证、执照,并到公安分
局办理《治安管理登记证》,否则罚款200 元,不许经营。
有下列行为之一按《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十二条处罚:
1 、不办不带暂住证处50元以下罚款并警告。
2 、旅店、招待所不按规定对住宿的流动人口登记,处1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 、房主向无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出租,处1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4 、留宿无暂住证或没经挂条登记的流动人口处1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5 、雇用无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处1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6 、涂改、伪造暂住证,处15日以下拘留,2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7 、假报身份、隐瞒实情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8 、无暂住证,从事劳务或经营活动,处15日以下拘留,2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0、发现暂住人口有可疑行为而不及时报告或纵容包庇暂住人口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
20 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995年2 月,农场制定《来场落户交建场和治安费规定》:
此举系效仿兄弟局北安和建三江局做法,交款额1000~2000元不等。
1 、毕业生回场不收。
2 、干部、职工调转、复转官兵及家属不收。
3 、招聘的干部、教师、医生及家属不收。
4 、来场养奶牛落户,4 口人以内每人交治安费50元,5 口人以上每人交100 元(不收建
场费)。
5 、暂住人员,每人每月交5 元治安费、暂住一年的交60元(一次交齐)。
6 、妻投夫落户,交建场费1000元;60岁以上投子女养老的一次性交建场费1000元;60岁
以下的投子女落户的一次性交建场费2000元。
7 、经商、务工、种植、养殖读书、投亲、投妻及其它原因落户的,一次性交建场费2000
元。
8 、坚持落户标准,不以交建场费为落户标准。
9 、正常落户由公安分局长审批,其它原因落户由主管领导审批。
10、建场费交计财科、治安费交公安分局,用于填置公安设备。
2000年7 月,农场制定《海伦农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1998]19号文件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依据,坚持质量第一,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搞好宣传,广泛参与,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二)方法、步骤
1 、确定普查区、调查小区,按规定:相当于村级单位的居住区为一个普查区,决定每个
生产队为一个普查区,场部地区为一个普查区,全场共14个普查区;要求70户左右300 人左右
设立一个调查小区,决定十一队、十二队、林场设一个调查小区,其它生产队设两个调查小区,
场部地区设15个调查小区,全场共设38个调查小区。
2 、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按要求:每个普查区配一名指导员,每个调查小区配一个
普查员。人员名单7 月15日报海伦市人普办。
3 、工作流程
7 月1 日~15日,将海伦农场普查区域图普查区汇总表,调查小区基本情况表上报海伦市
人普办。
7月15日以后,选派2~3名工作人员到绥化地区举办的人口普查培训班学习。
8月份,组织指导员、普查员到海伦市举办的人普培训班学习。
9月份,按国家统一要求进行试填,最少要试填一个调查小区。
10月份,为宣传月和调查摸底阶段。
11月1日~10日为正式登记阶段。
11月11日~12月30,为复查、互查、抽查阶段。
2001年4月前在海伦市集中进行编码、长表、短表微机录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