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兵 服兵役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
一般都在冬季征兵,1989年是春季征兵,1990年是春、冬征两次兵,1988年是年末征兵。
征兵的对象一般是男青年,年龄在18~20岁,初中以上文化(含技术员)。
征兵的条件是政治合格和体检合格。
征兵的程序是:
准备阶段:按政策宣传教育,成立领导机构,报名、目测、初审。
政审和体检:体检要经农场初检和分局复检,政审由公安局负责。
确定服役对象:由部队代表、征兵领导机构联合在政审、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指标确定兵员,
并走访家庭、学校、邻居、家长单位、应征青年本人,以确保兵员的质量。
起运新兵:兵员确定后由分局人武部办理应征入伍手续,发“入伍通知书”、发新军装,
在分局集结,由部队代表和分局人武部统一护送到部队。
各单位对征兵工作都很重视,教育青年树立依法服兵役的意识,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树立
一人当兵,全家光荣、全场光荣的思想。报名人数远远超过应征人数,因此要层层筛选,优中
选优,选最好的青年入伍。
参与征兵的部门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坚持公安保政审、卫
生保体检、纪检保政策、民政保优抚、武装保组织的制度,保证送好兵,无退兵。15年来,共
选送新兵121名,其中有6名在部队提干,5名上了军校,8名转入志愿兵,4名转入士官,76名
入党,历年征兵数字见下表:
义务兵征集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4-6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