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抚安置
第三节 优抚安置
一、优抚
1986年,举行了复转军人建垦30周年纪念活动。
1986~1990年,按《黑龙江省优待农村优抚对象暂行办法》规定,以农场劳动力平均收入
为标准,给义务兵发优待金。
1990年1 月1 日,优待金调整,按绥化管理局《关于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抚的具体规定》。
1 、入伍前未参加工作的,按农场工人二级工工资标准提取优待金。
2 、入伍前是工人的,按本人原工资标准执行(二级工以下的按二级工工资标准执行)。
3 、优待金由财务部门管理,义务兵退伍或转入志愿兵、提干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4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被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加提优待金总额的5%,
退伍后,优先安排工作。被授予战斗英雄荣誉称号的人员加提优待金总数的10%,退伍后优先
安置工作,并上提一级工资。
5 、在部队入党,并多次受表彰退伍后,优先安置工作,并可适当安排做技术工作。
6 、对军人家属实行七优先,即:在同等条件下,对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实行生产资料
供应优先,贷款优先,技术服务优先,产品销售优先,自建房屋审批宅基地优先,家庭成员从
事个体经商办理执照优先,局场内外招工招用其弟、妹优先。
7 、战士在部队服役期间,由于受自然灾害影响,使其家属经济收入急剧下降,生活不能
维护正常水平,农场应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8 、服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按兵役法第53条的规定或地方民政部门的优抚办法
执行。
1994年,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月80元。
每年“八一”建军节时召开复转军人座谈会,并表彰在经济战线贡献突出的复转军人。
每年春节慰问现役军人家属。
复转军人返场安置工作,20世纪90年代以前都能安置,90年代开始,采取有录用机会优先
退伍军人和创造条件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退伍军人。
二、抚恤
从1985年1 月起,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由享受定期定量
补助,改为享受定期定量抚恤。1996年7 月,第一次对享受“三属”抚恤人员的抚恤标准进行
调整,家居农场的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每人每月6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55元。1998
年1 月再次调整为80元和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