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保障
第二节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举措。
社会保障:1998年,农场制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指出:
保障金的筹集办法三三制:国家、社会、企业各出一部分。
使用范围:
1、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2、为下岗职工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专户专用)。
发放条件:
(一)生产队劳动合同未满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下
称保障金)。
1、男满57岁,女满47岁,并在场内居住的。
2、因工致残,不能从事劳动,并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达到10级以
上的。
3、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场直下岗职工,属下列之一者,不发保障金。
1、下岗职工本人不在农场居住。
2、个体户(有执照)、运输户(有交通运营证)。
3、实现再就业,有基本收入的。
4、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的。
发放办法:
1、享受保障金的必须是与农场签订劳动合同及个人以前年度已缴纳养老金的。
2、享受保障金的必须是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合同,填写个人申请,并统一办理下岗
证的。
3、托管期限最长为三年。
4、按分局劳动局标准发放,每户人均120元,到2000年,享受保障金的有102户。
扶贫救济:20世纪80年代前的原则是救贫。80年代以后,计划生育工作严厉以后实行救急,
因计划生育不好,多子女、多人口的家庭不是主要扶贫对象,对严重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再
穷也要罚,甚至开除,吃议价粮,扶贫的对象主要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孤老或残疾人,
还有因灾害和疾病而迅速致贫的人。
救济的办法:20世纪90年代以前主要是年终一次性补助,由个人申请、单位审查、场工会
批准。每户补助现金一百到数百元,间或也有补助面粉、猪肉、布匹的时候。主要是困难户过
好冬、过好年。90年代以后为了从根本上扶贫,采取以地扶贫,以科技扶贫的方式,给特贫户
或贫困户一定量的土地,少收利费,扶持其原气;根据其特长,扶持其一定的资金或条件,让
其发展一个项目,如养殖业、加工业等,扶持其后劲;领导干部带头扶贫,或资助子女上学,
或资助其发展项目,如分局党委书记沈瑞忠和场领导干部就是这样做,已使十几户脱贫。
赈灾捐助:农场没发生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但在兄弟场或垦区以外发生火灾时,农场
人还是慷慨解囊,予以资助。1988年全省洪水期间,尤其是1998年,全国性洪水成灾时,农场
除了捐款,还捐助面粉、衣物、救灾物资,由场工会主席带队,专车送到受灾最重的肇源农场,
对垦区以外的受灾单位送去了捐款。在场内主要是为希望工程助学基金捐款,为临时灾难捐款,
1992年为中华女子学院捐款1.5 万元,捐款汇总后,由民政局发放或上交,由工会监督。
残疾人事业:成立残疾人工作机构: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协调委员会、残疾人扶贫领导
小组,制定残疾人工作政策,主要是贯彻1990年出台的《残疾人保障法》,各单位直至场领导
要经常过问残疾人工作,发挥残疾人工作机构的作用,经常检查残疾人工作,对残疾人就业,
社会活动等给以优惠。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自立自强的典型,调动各方面力量关心、
理解和支持残疾人工作。具体措施是将残疾人列入扶贫对象,象照顾贫困户那样,照顾残疾人,
截止2000年,农场有残疾人178人,其中听力语言障碍的15人,精神病人21人,肢体残疾102人,
弱智者22人,盲人13人,脑瘤后遗症5 人,办理残疾人证者10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