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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节 社会行政事务管理



一、优抚安置工作

  1、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按总局要求,义务兵复员后,持入伍通知书、退伍证(按服役月
份计算,学生当兵每月80元,在岗或工商业者、个体户当兵每月100元)到民政局领取。

  2、优抚安置、复员兵安置在20世纪90年代前,基本都安置了。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
制改革深入,国营单位越来越少,复员兵安置越来越难,农场鼓励复员兵树立新的择业观,自
我发展、自食其力,农场给予扶持,农场用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复员兵。

  3、拥军优属工作,在建军节、春节等慰问军、烈属、召开复转军人座谈会、表彰各行业
成绩突出的复转军人,采取多种形式体现党对军烈属的关怀。

  二、婚姻管理

婚姻登记与协议离婚,1986年以前归办公室管理,1986年成立司法科,由司法科管理。1992
年司法科解体又归办公室管理。1994年成立民政局,由民政局管理。1996年民政局解体,又由
办公室管理。2000年恢复民政局由民政局管理。结婚登记到2000年仍然是实行本人申请,单位
签字、医院婚检证明、公安分局户籍证明(防止早婚)、双方照片、交费予以办理。协议离婚:
双方须持结婚证、讲明离婚理由、经调解无效,并在子女、财产分割上无异议后交费办理,收
回结婚证,发离婚证。

  三、殡葬管理

  农场有《殡葬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由党支部书记负责殡葬工作。

  (二)坚持实行火葬,摒弃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三)死者遗体,除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可土葬外,一律实行火化,保留骨灰。

(四)正常死亡,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持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海伦市
殡仪馆火化。

(五)家属持火化证明到劳资科办理丧葬费和遗属生活费,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六)死者遗体非法土葬的,一经发现,责令其家属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执行,其费
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