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社区
第一节 机构
社区包括三个系统:政法管理系统,由公安分局、法庭、司法科、武装部、交警中队、消
防队、派出所组成;社会事业系统由基建科(含房产、环保、城建)、水利科(含水政、农发)、
民政局、教育科、中、小学、卫生科(含计划生育办公室、防疫站)、医院(含妇幼保健站)、
通讯科、变电所、广播电视局、社保分局等组成;社会管理系统由工商分局、土地科、交通科、
居民委员会、街道办、环卫队组成。
社区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农场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各科室管理人员按分局人事局规定定编,不许超员,上划部门的人员编制由上级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