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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养老与失业保险

第三节 养老与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对劳动合同制工人收取养老保险金,1986年每人12元,1987~1990年16.3元,
1 991 ~1993年21.4元,农场负担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金部分为农场劳动合同工工资总额15%,
每人1986~1987年为516 元,1988~1990年512 元,1991~1993年912 元。

从1994年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固定工、合同工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个
人养老保险金,当年参保人数2936人,参保人员工资总额5152539 元,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
缴纳,企业按工资总额14%缴纳,1995~1996年个人按3%缴纳,企业按13%缴纳;1997~1998
年个人按4%缴纳,企业按12%缴纳;1999~2000年个人按5%缴纳,企业按11%缴纳。2001
~2002年个人按6%缴纳,企业按10%缴纳;2003年个人按7%缴纳,企业按9%缴纳,2004
~2005年个人按8%缴纳,企业按8%缴纳。

对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认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1986年前个人不缴,到时候也有退
休金,但这种退休金没有保障,一旦企业解体,便没地方去领。因此,宣传工作尤为重要,尽
管这样,还是有部分人不缴,但到了1995年,实行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局统一发放后,人们看
到,尽管农场有时不开资,但退休工资却照发不误,才开始认识到,社会保险确实是一项可信
赖的、有保证的政策。于是纷纷补交,到2005年参保人数已达3088人,个体参保210 人。

失业保险缴费标准。1998年底以前,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按每人每年12元缴
纳失业保险统筹基金。1999年起,企业增至2%,职工增至个人工资总额的1%。

  什么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1、从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

  2、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人员。

  3、重新就业人员。

  4、应征服兵役人员。

  5、移居境外人员。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人员。

  7、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职业介绍的。

  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2、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经当地社会
保险机构批准,一次发给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按当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标准执行,参与犯罪活动而死亡的除外。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
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继续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
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