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医疗保险

第四节 医疗保险


垦区于1994年试行医疗保险制度。农场是2002年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

对于有单位的职工个人,是以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企业缴纳1%,加在
一起注入个人账户,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只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对于灵
活就业人员,是以垦区已公布的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6%或8%缴纳医疗保
险费,具体比例由本人自行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本人到社保机构直接缴纳,或
由本人档案的托管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所)代为缴纳。

大额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是一种依靠集体力量互助互济,分担疾病风险,
以减少个人因疾病而造成过重经济负担的制度。按照大数法则的原理和参保人员的权益,规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70元
(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一半)。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大额医疗费用的支付,个人账
户主要用于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的支付。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
的医疗费用,同时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内,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
用前,职工个人按规定需先自付的医疗费用数额,即通常所说的“门槛”,第一次住院的起付
标准为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0%,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本人年工资总额的7%,起标准以下
的医疗费由个人账户支付或由个人支付。

  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范围:

  1、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疗费用。

  2、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及津贴。

  3、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用。

  4、未经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和医疗保险办备案到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

  5、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打猎致伤、涉及民事赔偿等非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6、与患者病情不相符的医疗费用及超过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化验、
医疗服务费用,自费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