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伤保险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首先应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鉴定,然后参保单位携带工伤人员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机构进行申报待遇登记,社保机构
根据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鉴定材料,进行待遇支付登记,并核定工伤人员应享受的工伤保险
待遇,最后发放工伤人员应享受的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
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
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有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是24、22、20、18、
16、14、12、10、8、6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1~4级)生活护理费。
3、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负担的待遇:
1、住院伙食补助。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住宿费。
3、误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用。
4、伤残津贴(5~6级)。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的)。
1~4级伤残的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伤岗位,还有:
1、报销医疗费。
2、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社保机构同意到统筹区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
报销。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的标准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统计表
(2002年)
表6-1
4、生活护理费,按护理等级分别为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5、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6、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的;就业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1 ~4 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领取基本养
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划入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继续按规定的标准给付伤残津贴,直
至工伤职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周岁每增加l岁增
加1个月,但最高不得超过60个月。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
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