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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生育保险

第六节 生育保险


农场生育保险按黑垦局文[2003]11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生育保险费由农场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产假工资,即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的检查
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部分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由社保机构按规定发给的
补贴。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1×产假天数。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
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病的治
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经鉴定确立后,其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80%报销。

  国家对女职工生育、流产假期的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为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

  2、晚育(23周岁零9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180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15~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42天产假。

   职工生育保险报销限额标准表
(2003年)
表6-2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