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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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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海伦农场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
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农场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场各部门及其所属的一切独立和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为使农场在2000年中能创造出一个理想的经营环境,为使农场经营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
依,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农场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特做如下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农场的经营管理工作应按照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总方针,以提高经济
效益为中心,促进农场深化改革,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坚持农、工、商综合经营,努力为国家
提供商品、积累资金、创造财富。

农场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制定本企业
的经营方针,搞好经营决策,组织、筹集和有效使用资金,严格经济核算,充分挖掘企业内部
潜力,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按照企业平均先进的原则制定各项生产定额和经济指标,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
税金,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企业及企业内部各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

全场各基层企事业单位都应实行“划小承包单位,划细承包范围,包严各项费用,搞好整
章建制,抓好责任落实,强化人本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见利分配”的原则。
各种类型的农业承包经营单位包括家庭农场在内,也都应当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
上缴、自负盈亏”的办法,认真履行承包合同,完成上缴任务,合理分配收益。家庭农场必须
真正实行“两自理,四到户,四主体”的经营机制。

第三条 企业及企业内部各单位要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
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定各项定额,
平时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企业及企业内部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
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

第四条 管理是生产力,管理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
施,是企业固本治标的大计,企业管理应以财务管理为中心。

经营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企业要达到投资少、
效益高、发展快的目的就必须完善制度强化管理,造成一个全面抓管理的局面,要建立起按
“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划分企业等级,按盈亏和贡献大小为年薪标准的企业上等级增效益”的
新机制。

农场要在每年12月末前,结合财务检查,对全场经营管理工作做出评价,评出经营管理优
秀单位三名,整顿单位三名,财务管理信得过单位三名,重点整顿单位一名,进行重奖重罚。

   一、财务管理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在于:坚持按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财经制度,在上级统一领导和计划指导下,以效益为中心,管好用好
资金,正确组织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从而不断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努力提高
盈利水平。

1 、经营管理体制

第六条 农场是唯一的企业法人,企业内部实行两级核算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七条 农场经营体制:农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农场内部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农场的经营
管理统由场长负总责,财务副场长协管,各副场级领导主抓,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具体为:
副场级领导直接对场长负责,直接受场长领导,各职能科室科长直接对副场长负责,直接受副
场领导(直接属场长抓的科室直接对场长负责),各基层单位行政上受场长、副场长领导,对
场领导负责,业务上受职能科室领导,对业务职能科室负责。基层内部也必须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八条 农场农业单位为总场派出机构,其管理人员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由农场核定,实行
“核死基数,费用承包,超支扣挂,节余归己”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场对委托经营单位实行“指标承包,定额上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
机制,其委托经营单位内部必须实行“化解指标,内部承包,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经营管
理机制。

第十条 农场对租赁经营单位实行“资产租赁,租金先交,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的办法。
其租赁经营单位内部也必须实行“内部承包,化解指标,独立核算,盈亏自负”的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机关及直属单位、事业单位一律实行“经费承包,定死标准,超支扣挂,节余
归己”的管理办法。其单位内部也必须实行“划小承包单位,划细承包范围,包严各项费用,
指标分解到人”的管理办法。

各单位的上缴指标或费用定额均由场财务、体改等部门审查核定,具体指标由农场下达。
2 、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农场必须在场长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局下达的国家计划任务,在制定生产、销
售、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粮食管理、产品成本、基本建设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财务计划,
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计划、货币收支计划、利润计划、成本计划、流动资金计划和其他计划,
同时农场要本着广开财源、勤俭办场的原则,编制年度增收节支计划。

第十三条 生产队及场直附属单位要根据农场下达的计划任务,认真编报单位年度、阶段
(季度)、月份财务收支计划和增收节支计划、家庭农场及专业承包收支计划、产品销售及盈
利计划、货币资金收支计划,为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每月份完了,各单位要编报财务报表,
按阶段编报完成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表。

第十四条 各单位编报计划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计划落到实处,指标分解到承包组
(班组)或个人,严禁少数人甚至会计一人编计划,财务计划一经批准,既应严格执行,农场
据以进行缴纳、借款和拨款等,并作为检查考核各单位、各项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不得
随意修改、废除,遇有特大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计划时,要报上级批准,完不成计划
的,要查清原因追究单位领导经济责任。3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建设的物质基础,必须加强管理,有效利用,场内固
定资产调动时,必须凭主管部门的调令和财务部门审批手续方可办理,未经批准擅自调动者按
基本工资10%罚双方责任者。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要建立账卡,定期核对,保证账物相符,要建立保管、使用、养护、
维修、检查等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对于闲置的未使用的和不须用的固定资产要保证其应有的良好技术状态,要有
专人负责保管,坚决杜绝乱拆滥卸现象,对调出的固定资产达不到良好技术状态的,所发生的
修理费用由调出单位负责,对因工作不负责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要按损失价值的10%分别处
罚直接责任者、单位财务负责人、单位会计。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按照《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标准,单项计
提。不得随意多提或少提,对随意提高或降低折旧提取标准,按提高或降低额的10%罚当事人,
对季节性使用的设备应在作用期内提足折旧。固定资产一律按月计提折旧。

第十九条 年终所有固定资产必须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必须查清原因,报上
级备案,确属盘盈者,可入账管理,确属盘亏的除一次提足折旧摊入当年成本费用外,对其责
任者和单位领导按其原值的5%罚款。

第二十条 各单位有义务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保管,但无权封存、报废固定资产。对不
需用的固定资产和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
方可处理。属于报废的残值收入部分,应上交计财科,违反者除追究行政责任外,按残值收入5%
罚责任者和当事人,对于批准报废而未提足折旧的要一次提足折旧,对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
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除一次提足折旧,摊入成本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同时按损失额的5%分别罚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经批准自购、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农场年度财务计划之内,
未经领导批准的计划外购置(包括回收家庭农场和个人部分)、自建和自制的固定资产,其费
用一律自理,计入当年生产成本不做固定资产处理,并按发生额的1%罚批准人和单位会计。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无权出售、转让、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对未经批准擅自
经办者,按国有资产原值5%罚款,分别罚批准人、责任人和会计,并限期收回,对造成损失
的由责任者赔偿,经批准出借的国有资产,除办理批准手续外还应收取租赁费用,以保证其价
值转换。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变卖转让,在履行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必须合理作价参照市场情况,
以不低于账面净值为宜,并一次收回价款、现金结算。对无故使固定资产变卖、转让造成损失
的按损失额的10%处罚责任人和单位会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坚决不准私养各种汽车。如确实需要的,应首先经场长或场长办公会
批准,并按汽车定编管理的要求执行,否则,购买的汽车一律没收,并对单位领导予以严肃处
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公用房屋和属固定资产性质的财产,如水泥晒场、桥涵、机井、围墙
等需改建扩建或进行较大的维修(指费用支出大于原造价30%以上)必须报计财科,经批准后
方可实施,否则,按费用支出额5%罚批准人和单位会计。

第二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租赁企业内的固定资产,必须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租赁费及分得
股利,并保证其资产完好和按规定比例增值。

第二十七条 农场应成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全场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管
理,使企业国有资产不流失。

农场各单位内部也应设立国有资产监管会,并制订好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单
位的财务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监督小组长,支部书记为副组长,会计人员为农场派驻基层的农场
国有资产监管员,负责所驻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发现有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并向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委员会汇报,如有隐瞒不报告者,将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监管会的职责:

经常检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保证企业财产按照经营合同的约定保值增值,保证企业
财产不流失,发现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转让、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场
国有资产监管会报告,对企业经营者不按合同的约定对国有资产进行正常维护、保养,达不到
良好技术状态的,对乱拆滥卸国有资产的应及时制止交向场国有资产监管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全场除租赁经营和委托经营以外的其他各单位(包括农业、工业、商业、建筑业、事业和
经费补贴单位)凡使国有企业资产造成流失和损失的,都必须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追究经
济责任的顺序和比例为:当每发生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时都先按其损失额的全部向财务负责
人、支部书记、单位会计追究经济责任,追究的比例为财务负责人按损失额的70%,支部书记
20%,单位会计为10%,对其已造成损失又隐瞒不报的,按损失额的1 ~3 倍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租赁经营和委托经营的企业,凡使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其租赁经营者和委托
经营者负全部责任,承担其全部损失,同时对该单位的资产监管员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对其能够向资产流失负责人当场进行制止(含制止无效)又能及时向场资产监管会以文字
材料报告的免予处罚。

对造成资产流失的行为不制止,又不报告的,按资产损失额的30%处以罚款。

对造成资产流失的行为制止,但不报告的,按资产损失额的20%处以罚款。

对造成资产流失的行为不制止,但及时报告的按损失额的10%处以罚款。

凡国有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主管行业的职能科室的科长全年工资(或年薪)向下浮动15%,
其主管行业的场级领导的全年工资(或年薪)向下浮动10%。

   二、流动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场都必须加强流动资金的统一管理,高度集中财力,资金按行业管理,由
本行业管理支配,计财科负责监督协调。要继续实行批钱一支笔、一本账的原则,各单位没经
批准一律不准在银行开户。

1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货币资金管理,各级领导及财务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
货币管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套取现金、有价证券等。

第三十三条 全场各行各业在资金管理上都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千方百计抓主体,保
大局,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资金管理系统,做到整体资金管好,局部资金用活,大
资金管住,小资金放活,本着分口管理,自收自支,确保上交的现金使用原则。

各行各业的日常生产生活所需资金,全部自筹解决,要坚决杜绝在资金上“等、靠、要”
的僵化管理方式,要采取“筹、找、跑”的积极态度,在资金上做到保大局顾整体,先生产,
后生活,量入为出的原则,要保证生产照顾生活。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严禁坐收坐支,白条子顶现金。违者按
发生额的10%分别处罚主管领导、会计、出纳员,库存现金不能超过银行规定限额,违反者按
发生额的5%分别处罚会计、出纳员。库存现金必须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
理,少款由出纳员赔偿,多款列营业外收入,会计必须定期查库(每月两次)并做好记录,违
者以会计失职论处,并处以30~50元罚款,为保证库存现金安全,除银行和上级财务部门持介
绍信并由计财科人员陪同检查库存现金,其他部门和人员未经计财科同意不得查库。

第三十五条 全场继续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单位(包括机关各科室及附属单位)
所有的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会计账内核算,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各部门不准巧立名目设置专户
资金。对各单位形成的专户资金收支业务,统一由计财科审批后方可使用,各单位和部门无权
审批,违者按发生额的20%分别处罚批准人和单位会计。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所有现金收入(包括各种罚款、暂收款)必须交出纳员统一管理,并
及时存入银行或上交计财科,任何单位都不准私设小金库擅自动用现金,违者除全部没收小金
库存款外,按动用现金额的30%罚批准人。对会计、出纳、经办人及知情不报者,按动用现金
额的20%罚款。

第三十七条 现金收支必须执行三角监督的原则,收款、付货不准一人兼任,收款与付货
及时核对票据,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立即纠正,收款人按销售的产品或物资名称做出汇总
凭证一式两份,经会计审查,出纳、保管员相互盖章验收后,方可处理账目。对会计已经处理,
但手续不全的账目,按每张单据2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有价证券的管理,各单位在发行使用和废除有价证券时,必须经单位
领导、会计和经办人审核盖章,并将票面数量金额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行或作废,有价证券要
视同现金管理,由出纳员统一保管和出售,但不准顶替库存现金。

第三十九条 要严格控制职工借用公款,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职工借款一律不支付,对
已经发生的各种借款都要认真清理,限期收回,并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息50%收取资金占用费,
对财会人员在职工借款上不负责者,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外,还处以相应的经济制裁。计财科的
一切业务都应由财务人员前来办理,否则,处以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各50元罚款。公
出借款可根据实际需要借给,但返回后5 日内必须报账,违者,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各单
位职工存款由场分期统一安排兑现,除此之外,不予支付。

第四十条 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都应严格遵守资金审批权限,200 元以内可由单位主管财
务领导批准,超200 元以上的支出由其行业主管场长审批(工业企业可由场主管工业领导审批),
对擅自挪用或扩大支出的,按发生额的5%分别罚批准人和单位会计。

第四十一条 全场各单位财务收支,必须认真执行一支笔的审批权限,非生产性开支500
元以下的由计财科审批,500 元以上由财务副场长审批,1000元以上由场长审批。职工借款原
则上一律不借,如特殊情况,500 元以下的由计财科科长审批,500 元以上由财务副场长审批,
1000元以上由场长审批。

2 、结算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结算业务,必须由财务人员统一办理,以便加强结算资金管理,任何
个人未经允许都不准收取现金(包括出售产品收入,出售原料、油料收入,各种加工费,各种
罚没款和其他收入)。经允许收取现金的,也应在当天交出纳员统一保管,并及时上交到计财
科或核算中心,对个人未经允许收取现金,又不及时上交的,收一罚三,对个人未经允许收取
现金隐瞒私分或坐支的,一经查实,收一罚十,并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各单位往来结算原则上不使用场内转账支票
结算,一律使用现金结算,应本着一手交款(或银行支票),一手付货,款货两清的原则。严
禁赊销,一经发生赊销,会计人员必须立即将赊销款挂在批准人和当事人个人账上,如找不到
批准人和当事人则挂在会计账上,待收回赊销款后,再调整账户,对赊销款应按银行利率收取
利息。

第四十四条 场内职工不准发生相互转账业务,各单位不许冒名顶户(指非本人收入,支
出记入本人账户),非本单位职工不得在本单位立户,往来款项应及时结算,违者按发生额的
20%罚单位会计。

第四十五条 场内职工调动,有欠款的必须查清确认,并在办理工资关系的同时,办理欠
款回收事宜,违反者按欠款额70%罚其单位会计、30%罚场劳资科经办人。

第四十六条 强化资金管理,杜绝盲目负债,建立资金管理跟踪问效制度。目前企业经营
者只注重资金筹集,不注重资金回报的问题十分突出,为此我们要建立资金管理跟踪问效制度:
一是建立对项目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二是建立流动资金举债和投向的约束机制,对盲目举债
不计资金成本者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三是完善资金管理的其他配套措施,力求资金效益的最
大化,四是增加资金筹措和运用的公开性,以利于监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都不许以单位名义借款、抬钱、筹集资金,若发生此情况,则所举
债务由单位领导和会计全部负责,并以不动产和工资进行抵偿,直至抵偿完毕为止,以个人名
义借款、抬钱、筹集资金的,不得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否则,将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
任,要坚决贯彻两费自理原则,要用自己的钱种自己的地,办自己的事,任何企业和单位严禁
为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和办理各种证照,提供各种形式的资信担保,否则其一切后果
由责任人自负。

第四十八条 全场各单位在资金管理上都要以保证机制改革的顺利发展和有序进行为前提。

在资金使用上一定要杜绝盲目性、随意性、要有计划、善安排、会花钱,企业经营者既要
会管理、善经营,又要会当家理财。

第四十九条 规范企业内部筹资办法,对于建设项目筹资,应征得计财科和行业主管领导
批准后方可筹资,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时,应本着先筹资后动工的原则,既首先有资金保证并
及时到位,项目方可动工,对于生产经营筹资,按流动负债管理,企业内部筹资应根据国家现
行金融政策,确保利率,不得随意加高利息,凡各项集资必须履行合同程序,财务手续,任何
单位不准以集资名义谋取私利,任何单位不准以高息从职工个人手中抬钱,否则一经查出要对
主管领导、财务人员和经办人进行严肃处理。3 、物资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五十条 全场各单位物资采购所需资金一律自筹,如占用农场资金时,要收取资金占用
费。

第五十一条 物资科为农场采购化肥、农药和油料所需资金按计划可提前向用户收取,物
资科向场外销售物资必须使用现金或银行支票结算,向场内销售部分物资也可实行期货贸易,
由供求双方自定。向场内销售物资要按规定加价,物资科不得有违价行为。4 、粮食销售资金
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全场以粮顶利费的粮豆产品统一由粮食科、外贸科组织对外销售,售粮单位
要及时与购买单位结算,并把这部分资金作为生产队上交农场的利费税,如交足利费税及欠农
场的其它款项后,仍有余额,可返给生产队。

第五十三条 粮食科收购生产队计划外粮豆时,应与生产队现金或银行支票结算。

第五十四条 完善粮食管理内控制度,严格粮食检量、检质验收入库和出库的手续制度。
对收缴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的粮食,必须全部检斤入库,纳入会计账内核算,做到入库有验
收,管理有账卡,出库有手续。

第五十五条 保证做到粮食不流失、不霉烂,账实相符,对于管理不当造成损失,按损失
额5%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第五十六条 严禁赊销粮食,一经发生赊销,会计人员必须立即将赊销款挂在批准人和当
事人账上。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赊销款利息。

5 、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其他专项资金采取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其职能部门管理,按有关规定严格管
理或使用。

第五十八条 各专项资金提取及管理规定如下:

工资及劳动用工指标,养老金和合同制工人保险费等收取归劳资科社保分局管理。

工会经费由各单位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归场工会负责收取统一管理。计财科负责监督使用。

职工困难补助金由场工会负责管理,计财科负责监督使用。

宣传费指标归宣传部管理,包括稿费等。

教育经费指标由场核定,归教育科管理。教育科必须对各校进行经费承包。

职工教育经费由各单位提取,由成人教育科和计财科共同管理使用。报销职教经费时,须
经成教科、计财科共同签字方可生效。

集体福利费由各单位提取归计财科管理。

职工医药卫生费由各单位提取,并按场一号文件规定执行,场计财科负责监督使用。

机关行政经费归办公室管理。

基本建设资金指标由基建科根据工程预算核定,归计财科管理。

水利工程资金指标由水利科根据工程预算核定,归计财科管理。

农业开发资金指标由开发办根据上级拨款核定,归计财科管理。

其他经费补贴单位和事业单位资金指标统由计财科负责核定及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项资金提取、使用及管理,各单位必须周密合理安排,做到科学合理,少
花钱,多办事,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第六十条 各项资金提取、使用及管理,指标年初由计财科一次核定,指标核定后,不再
调整,各单位不得突破,超定额受罚,受罚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农场对事业单位年度经费实行农场补贴和单位创收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改革
事业单位和经费补贴单位的管理体制,变事业单位按企业管理的改革机制,农场对事业单位及
经费补贴单位的年度经费补贴实行“一次核定、总量控制、超支扣挂”的办法,严格控制经费
支出,企业机关都必须实行管理费用与管理人员工资挂钩办法,从严控制差旅费、小车费、电
话费和招待费等项支出。

农场事业单位和补贴单位要广开财源,开发合理的创收项目,增加收入,以补经费不足。6、
其他应缴款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其他应缴款按上级有关文件和计财科年初下达的财务指标,由各单位提取统
一上缴计财科,由计财科根据应缴款所用渠道负责上缴、审批、下拨。7 、专用拨款、专用借
款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专用拨款是国家拨给农场并且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农场在使用时,要按拨款
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挤占、挪用。8 、对各种税金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基层纳税单位及个人所交纳的税款必须一律由其自己负责,农场一律不予
垫支税款,各单位都应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申报,主动协调税收关系。

各企业都应依法纳税,各单位应将本企业所纳税种、税率、应缴税额在缴税前上报计财科
审核。9 、成本核算及管理

第六十五条 农场在场长领导下,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财农两部制定的《国营
农场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农场成本核算堆规程》的规定执行,认真核算成本,加强成
本管理,健全原始记录,努力降低成本,不准乱挤滥摊成本,对违反规定的单位领导和会计按
违纪额的1%罚款。

第六十六条 要加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的管理,上述费用的形成必须经计财
科审批,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摊销,不得提前或延长,对违反单位按发生
额5%处罚会计。

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否决制,抓好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农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场发的《农业斤粮成本逆控江》进行成本管理和生产管理。

事业单位也要参照上述方法和农场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好各自的经费管理细则,并
认真贯彻执行。

全场各企事业单位都应把贯彻和执行《成本责任法》当做有效管理的自觉行为,要学好用
好《成本责任法》。

凡企业管理不按《成本责任法》中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的或成本费用超过《成本责任法》
中规定的单位,年度内不能评先进,单位领导者不能评先进,不能调资,不能提干,不能得奖
金,年薪适当下浮。

第六十八条 各农业生产队的队管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任何生产队不得超支,
农场将把各队队管费做为一个重要指标进行考核,超支将按超支比例挂在队长、书记、会计账
上,严禁从家庭农场、股份农场的耕地中超标准计提队管费,更不许将超支的队管费在股份农
场中核销。

为杜绝各生产队的经费超支,各生产队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1 )必须将全队的各项费用包满、包严,不留死角,诸如各队的农具场、晒场、水费、
电费、卫生费都要包满、包严、包死,这些费用一律不许用队管费弥补,必须实行自收自支的
原则用所取的该项收入解决该项费用的支出。

(2 )按照费用包满、包严、包死的原则,各队都应该将队管费按队管理人员核定,包到
个人头上,超支则在其账上扣挂,各队管理人员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场核定指标落实,不得突破,
各队自行增加的队管理人员的费用一律不许在队管费中列支,否则按违纪处罚。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正确计算企业
损益,该进入当期损益的决不许结转下年,如发生单位减少亏损,人为将成本费用移转下年的,
首先追究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按照企业相关制度对财务人员进行处罚,其次追究财务负责人
的经济责任,并按当时的财务制度对结转下年的费用进行财务处理,对该由财务负责人和会计
挂账的则挂,该由企业全体人员承担的则扣发企业全体人员收入进行弥补,其具体办法如下:

凡属1999年底前转移下年的费用,按当时的财务制度进行处理。该扣罚的扣罚,该挂账的
挂账,如当时财务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按费用额的80%追究、调整发生年的个人分配,20%扣
挂责任人,如人为有意调整当期损益的,从重加倍处罚。

凡属1999年末后所发生的一切赊欠和费用不进当期损益的一律由责任人自理,并负法律责
任。

今后不许任何人搞赊欠,一经发现赊欠,将严肃处理,凡财务上没明确的赊欠(1999年前)
一律不予承认(指会计账上没明确的赊欠),谁承认就将此款挂在谁的账上,同时严禁一切财
务人员对赊欠票据加盖财务公章及单位公章,违者将作为第一挂账人,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
责任。

第七十条 凡农场内各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期内发生的一切债务(包括经营亏损或超支)一
律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书记、会计承担,其承担的规定如下:

凡是租赁经营或委托经营的企业,其一切债务(含亏损和赊欠等)一律由其租赁经营者或
委托经营者自负。

其它企业、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含亏损和赊欠等),按债务总额的70%挂在财务
负责人账上,10%挂在会计账上,20%挂在单位支部书记账上(含兼职书记)。无财务核算班
子的单位或机关科室,30%挂在全员职工或全部科室人员账上。

   三、经济合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都要认真负责地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或减少企业因此
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各单位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都应签订经济合同,企业对外发包、租赁、承
包、转卖等经济业务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应。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都要报经计财科、工商局、司法科、法庭审核,
经农场场长或主管场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不经审核所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农场不
予承认,不承担其所造成的责任和一切后果。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如发生争议时,可先向场经济合同争议调解委员
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

第七十四条 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管理,各类家庭农场的管理都必须按照场承包方案规定
执行,各类家庭农场的利费指标的核定和收缴由生产队具体负责。要本着家庭农场合理负担的
原则,确定年度上缴利费指标。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要做好家庭农场及单包户的产品、利、税、费、陈欠和垫支的回收工
作,家庭农场及单包户实行单独核算,定额上交、自负盈亏,其生产和生活所需资金一律自理。

第七十六条 全场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工商运建服企业其生产生活资金一律自理,坚决
不许借贷。如确需借贷的须经计财科同意,财务主管把关,并签署借款意见。经批准的各种借
款手续必须齐全,必须在账内核算。否则一律视为违纪。

第七十七条 加强租凭企业财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再度流失,为遏止国有资产流失必须
抓好以下工作:

(1 )租赁的资产评估。凡租赁或委托经营企业在租赁或委托经营前必须搞好国有资产评
估工作,评估结果按下列程序保管:农场档案室、农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租赁或委托经营者、
租赁或委托经营企业,评估结果要妥善保管,订入账内。

(2 )租赁或委托经营的原则。企业在进行租赁或委托经营时只准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流动资产由出租方收回,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原则上不准借贷,可优先出售给承租方,租赁
期满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承租方负责,存货由出租方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接收。

(3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要定期检查,逐台件核对,检查其完好程度,折旧
是否提足,有无转租、转卖行为,修理养护工作是否按期按规定进行。

(4 )强化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监督机制。对租赁企业的财产、资产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
两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生重大损失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以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
置,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

(5 )各行业职能科室的工资兑现应按行业租赁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挂钩,凡租赁
经营和委托经营的企业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不好,未完成产值和利润的,其行业的职能科室人
员工资下浮20%,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流失额在万元以上)其职能科室工资下浮30~50%,
造成重大损失的取消其年度工资。其他未进行租赁或委托经营的行业职能科室的工资参照其租
赁行业的办理。

(6 )租赁经营或委托经营的企业在签订租赁或委托经营合同时都要交纳风险抵押金,抵
押金要上交场财务部门,没有交纳抵押金的合同视同无效,承租期满后视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按合同条款予以返回或收缴。

第七十八条 建立以预算为轴心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量化考核为主的财务约束机制,
为做好此项工作须做好以下几点:

(1 )围绕农场目标利润编制财务预算,巩固财务目标在企业目标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形
成“一切围绕经济转,一切为了效益干”的局面,农场应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成立由
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的预算编制小组,在综合考虑市场信息和企业经济实力以及投资者愿望
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预算方法确定企业目标利润或财务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2 )围绕实行财务预算落实财务制度,提高财务预算的控制和约束能力。财务预算一经
确定在企业内部便应具有“法律效力”,各单位在生产营销及相关的各项活动中,都要充分考
虑财务预算的落实,围绕实现财务预算开展经济活动。

(3 )围绕效益实绩考核预算结果兑现奖惩。财务部门要把年终决算与财务预算相衔接,
依据各部门和基层对财务预算的执行结果,提出绩效考核意见,坚定兑现奖惩,使财务预算制
度和经济责任制有效地结合起来。

第七十九条 各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共同抓好企业财务监督,
企业应建立日常性的财务检查制度,收支审计制度和主要领导离任前的审计制度,会计集中核
算后财务监督工作更应加强。

第八十条 审计部门每年至少要对企业进行一次资产经营责任审计工作,开展资产经营责
任审计,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只有抓住这个核心并形成制度才能在企业中真正形成
“竞争靠责任、责任靠约束、约束靠奖惩、奖惩靠业绩”的优胜劣汰机制,才能使企业实现资
源的优化配置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资产经营责任审计,一是要对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核监督,二是要对企业经营者完成资
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三是要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十一条 积极清理回收各项内外欠款,盘活企业沉淀资金。这是各企业常抓不懈的重
要工作,各级领导要亲自挂帅,落实目标责任,制定奖罚措施,大力度的开展清欠工作。

(1 )农场每年都要逐级下达清欠指标,制定重奖重罚措施,各单位都要设立专门清欠组
织和人员,清欠指标的完成情况要作为考核各级领导者业绩的主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2 )要本着“谁批准谁负责,谁经办谁清回”的原则落实回收责任,对因责任人的原因
造成欠款的限期予以清回,否则以工资扣还,以财产作价归还,对于造成欠款者是本企业职工
的不予办理调转或退休手续,不安排其他工作,对于欠款经办人或单位领导人现已退休的,清
理任职期内的债权、债务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积极清理回收欠款,对既不负责任,又不
清理的要一律停发退休工资,停止享受企业的各项福利待遇。

(3 )对于分不清责任的外部陈欠款,采取招标清欠,取消清账人员工资,差旅费等费用
实行提取清欠费用的办法,根据外部欠款余额、账龄及清欠难易程度对收回的欠款按3 ~10%
的比例提取清欠费用,已确认为呆账的,可按其20~30%的比例提取清欠费用。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报销游览、照相、戏剧、电影、舞票等费用,
不准用公款雇用私人小汽车为个人办事,如有违反者,除雇车费用由个人承担外,按发生额5%
罚当事人,不准用公款配备手机,不准用公款核销手机话费。

第八十三条 农场财会干部的任免要由场主管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报
经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坚持财会人员上管一级的办法。

各单位要加强会计干部管理,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文化素质,实行会计持双证
(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上岗,实行年度业绩考评和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对于玩忽
职守,政策和业务素质差,不称职的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徇私枉法,给企业造成重大损
失的会计人员,要随时撤换,对于敢于坚持原则,模范遵守党和国家财经方针,积极参与企业
经营管理,单位经济效益显著的会计人员要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八十四条 任用提拔会计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严格履行考核程序,实行择优
录用和单位内部管理干部中与会计人员无亲缘关系的回避制度,以保证会计人员履行职责,发
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四、其他财务管理

第八十五条 要加强财务监督工作,农场每年要组织两次财务大检查,上半年结合上年决
算复查进行,下半年结合财务决算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财务检查要严肃认真的进行,达到揭露
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强化管理的目的。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财会工作直接受场计财科领导,各单位财务工作必须受计财科、上级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积
极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者受财经纪律处罚。

第八十七条 积极推行财务核算、管理公开化制度,单位的财务人员要定期将生产队和家
庭农场收支,职工资金往来账目公布上墙,实行群众监督。要定期向单位领导提供:生产经营
活动分析、预计成果及年终决算报告,为企业领导经营决策提供具有科学、有价值的可靠数据,
当好领导参谋,充分发挥助手作用。

第八十八条 为加强农场财务管理,全场财务人员必须遵法、守法、执法,严格履行职责,
全场会统人员继续执行持证上岗,缴纳上岗费的制度,进一步完善财会人员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加快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进程。

第八十九条 加强对外来承包户的管理,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外包户垫支生产、生活费
用,否则对造成的损失由批准人和经办人负担,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理顺企业领导体制完善民主决策程序

第九十条 为理顺企业领导体制、规范企业管理者行为,防止管理者个人独断专行,使企
业管理行为置于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中,各单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每个企事业单位都要成立企业经营管理委员会,其成员应该有:企业财务负责人、支部书
记、会计、工会主席、职工代表等共计五人,企业的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必须通过企业经营管
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方可施行。凡超过300 元的一切经济事项,必须由“经管会”
五人共同签字方可报账,否则核算中心不予入账。

机关报销的程序如下:

首先要有部门(科室)负责人签字,然后到财务部门予以办理。具体程序如下:场级领导
的票据报销在经核算中心会计审查合格后,由财务副场长审批报销(机关各科室的票据报销在
经部门(科室)负责人签字,核算中心会计审查合格后,由场计财科长审批报销。

凡出省的一切差旅费必须经场长审批,方能报销。

第九十一条 经管会的职责范围

(1 )检查评议企业管理者的管理工作,确定和明确管理者管理职责,约束和规范管理者
的管理行为。

(2 )听取和检查企业管理者的管理工作,并对其做出评议,制止管理者的违纪违法行为。

(3 )参与企业的对内对外的承租,包括承租指标的确定,租金的收取方式和时间等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

(4 )资金的筹措和运用,项目改造和其他基本建设维修等。

(5 )大宗物资的采购,包括采购方式、渠道、数量、单价等。

上述项目,必须经过经管会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后方可按经管会讨论后的决定办理,各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详细制定企业的经管会职责范围。

第九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领导都应定期向经管会报告工作,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生产管
理,经济运行情况,下步工作安排,重点汇报企业收入、生产、消耗、成本、费用、支出、盈
亏情况。

第九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制约机制,以克服管理者管理上的随意性,要坚决杜绝“三无”
企业,即:

一是企业内部无承包机制和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管理粗放。

二是企业生产无工序、规程,任意施为,造成浪费和挥霍。

三是企业物资消耗和成本费用无定额,推着干。

各企事业单位,所制定的一些管理措施和制度要征得场体改和计财部门的意见后,方可执
行,要防止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现象。

   六、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规范企业内部财务行为

第九十四条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搞
好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抓好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二是搞好企业经营活动的原始记录、计量、消耗定额、质量检验等基础工作,为做好内部
财务管理创造条件。

三是搞好成本管理,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四是搞好资金管理,充分挖掘资金潜力,提高资金营运效益。

五是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分配关系,注意保护投资者权益。

要做好以上五方面管理工作必须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建设:

一是抓紧制定全面质量管理制度。

二是抓紧制定各企业的工(农)艺工(农)序规程。

三是各种物资采购验收使用制度。

四是劳动用工制度。

五是抓紧制定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规则,使之经营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是抓紧制定各项消耗定额制度。

七是抓紧制定产品的保管销售制度。

八是研究制定企业各项财务收支的管理制度。

九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

十是制定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职责。

第九十五条 股份农场应建立严格的负责机制,各作物间的效益综合后进行股东分配,即
股份农场的股东分配应是整个股份农场的盈亏,而不是个别作物间的盈亏,不许将亏损虚挂在
股份农场账上,必须按股东挂在股东个人账上。亏损不许虚挂集体账户。

第九十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今后凡遇企事业调资的,原则上农场不予进行经费补贴,所
有调资因素均由企事业单位用自己创收解决,创收解决不了的,不予调资,既今后企业事业单
位有调资能力的就调资,无调资能力的不予调资。

第九十七条 全场财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如财会人员参与有重大违纪行为活动
而又知情不报的,人为虚报盈亏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一经核实,免去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凡在农场从事主要技术工作岗位的主要技术工人,停薪留职或办理外调时,
应向农场交纳一定数量的停薪留职费和技术培训费。

第九十九条 各企业的职工分配必须待农场财务决算复查后方可进行,否则按违纪处罚,
其效益工资必须体现出多劳多得,按劳分配,按创造的效益多少进行分配原则,其工资兑现必
须和其工作业绩挂钩,机关各科室工资必须和其职能科室工作业绩、主管行业效益、经费支出
挂起钩来,各单位都应制定出详细的工资分配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是规范农场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各单位可根据此办法,结合本行业、
本单位实际,制定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场计财科备案。

  本办法由农场计财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