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经营承包责任制
第七节 经营承包责任制
1978年,全场在实行“包定奖”的基础上,又推行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初步克服了
“大锅饭”、“铁饭碗”的弊端,使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种畜场经济效益有所提高。
和平种畜场采取的主要承包形式是:“专业承包”、“浮动工资”、“定额上缴,超利分
成”。实行总场对生产队,生产队对班组或个人逐层承包的办法。机械作业分两种形式:一、
畜牧、林业、园艺等实行专业组、专业户、专人承包。二、按照不同的生产方式,采取多层次
的承包形式,以利于生产的发展。
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采取留有余地,有产可超的办法,制定承包指标。本着“国家
拿大头,企业拿中头,职工拿小头”的分配原则,根据各业获得利润的难易程度,不断调解指
标比例,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对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加强了责、权、利的统一,
增强了广大职工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使职工从物质利益上切实关心自己的劳动效益和经营
成果,促进了种畜场各项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种畜场对工、商、运、建、服等经济实体,
实行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经营办法。对政法、工会、文教、卫生等单位实行经费包干,超支
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