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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兴办家庭农场

第八节 兴办家庭农场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发(1983)1
号]和《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号]文件精神和农垦工作会议精神,
进一步解放生产力,调动积极因素,大力发展商品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开创种畜场建设的
新局面,1984年,种畜场制定了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
  方案规定:一、职工家庭农场可长期承包使用国有土地、草原、水面等生产资料,并可自
购生产资料,是相对独立的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的经济实体;二、职工家庭农场由职
工本人申请,种畜场批准,并发给职工家庭农场证书。凡属种畜场职工家庭成员,均可加入家
庭农场。家庭农场场长由懂生产、会经营的人担任。并负责承包合同实施,组织指挥家庭农场
的生产,承担对国家的经济责任;三、职工家庭农场以单户为主,有少部分联户、挂户等形式。
家庭农场也可兼营其它生产服务、运输和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
  到1985年末,兴办家庭农场1240个,其中联户家庭农场13个,家庭农场共有劳动力3720人,
拥有耕地55800亩。
  和平种畜场为适应兴办家庭农场的需要,对种畜场各级领导机构精简放权,从行政指导型,
向经营服务型转化。场、队级领导班子,同心协力为职工家庭农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