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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机械转让

第三节 农业机械转让



  

  农机具转让给家庭农场始于1985年。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步伐的加快,1985年起,对
农业机械开始转让。凡转让给家庭农场和其它专业户的农机具都按价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时
间如数交款。逾期不缴者,按职工欠款征收占用费。租赁给职工的大型农机具,按规定收缴折
旧费和千分之三的占用费;折旧未完,租赁期满收回机械时,要保证机械租赁时的技术状态,
提前报废的要补齐残值价款。使用喷灌机的家庭农场,只交维修费,不交折旧费和千分之三的
资金占用费,使用牵引康拜的家庭农场交维修费和折旧费,不交千分之三的资金占用费。转让
给家庭农场的农机具,可在家庭农场中实行代耕,代耕费按场统一制定标准结算。

  值此期间,牧场共转让胶轮拖拉机31台,链轨式拖拉机及机具13台套, 租赁转让康拜因5
台。

  1991年,“八五”扶贫起始年,国家以以工代赈形式扶持牧场德特75—100链轨拖拉机8台,
16245胶轮车1台及2台大吨位侧翻拖斗。1992年,农场总局为牧场购置新型E281自走青贮机1台,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3台,丰收Ⅱ卧玉米收获机 2台。牧草方捆机2台,上海50胶轮车及侧翻加高
网式拖车10台套,并从齐市牧机厂购买牧草拣拾压垛机1台,草垛运输车1台。1993年,国家扶
持24行谷物播种机 6台,环型镇压器一组,指盘式割草机1台,赵光产牵引式青贮机2台。1995
年,新进1075谷物联合收割机1台,铁牛55轮式拖拉机4台。

  以上这些机具,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相继转让或出卖已改革到位。

  1995年后,牧场又相继购进802、1002链轨式拖拉机及相应农具8台套。

  到2000末,除少数家庭农场不便使用的农机具外,所有机具全部转让给家庭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