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费医疗制度
第二节 公费医疗制度
1986年,全场在编职工(不含家庭农场、退离休干部和自谋职业的职工)和退离休工人的医
疗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月2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月1.5元,随工资发放,退离休干部的
医疗费平时不发现金,除自购药不予报销外,实行实报实销。全场在编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患病
住院的医疗费报销标准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百分之百报销;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百分之七十报
销;196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百分之六十报销;具有中专以上文凭和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
人员以及二十年教龄(含二十年)以上的教师报销百分之百。住院费用报销凭据必须是本场医院
或经场医院批准转到县团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医院收据,否则不予报销。工人住院费用原则上到
年终报销。不上交利、费、税的职工不予报销。到1990年,按上述条款,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非
住院医疗费增加到每月4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增加到每月3元,随工资发放。住院医疗费也有
所改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报销百分之九十;其他人员不变。离退休干部的医疗费场部年初一
次拨到场医院掌握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1995年,对公费医疗制度又进一步进行改革。全场在编职工 (不含家庭农场职工,自谋职
业职工)和建国前退休干部和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月20元,建国后参加工
作的每月15元,随工资发放,其住院费用和医药费不再报销。建国前离退休干部仍执行原有标
准。对患有职业病、半身不遂、瘫痪、癌症等特殊病症的职工,视病情和家庭经济状况,场给
予适当的补贴。
以上制度持续到2000年末,公费医疗制度经过深化改革正在向社会医疗保险方向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