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住房制度改革
第三节 住房制度改革
1985年末,牧场公有屋房78 977平方米,其中住宅24 732平方米。职工私有房30 941平方
米。
当年转让农业用房7 855平方米。其中粮食、种子库 499平方米,材料库372平方米;畜牧
用房1 998平方米,其中畜舍1 590平方米,饲料库 408平方米。商业用房81平方米。转让住宅
4 637平方米。1986年,根据中发[1986]8号文件精神,牧场对过去建设的职工家属宿舍合理作
价卖给职工,第一批先处理土木结构房屋。为了使此项工作按政策要求推进到位,由场办发了
文件,成立了由场办牵头,工会、建设、计财参与的作价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如下政策:
1、以户主为准,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减免房价百分之十的待遇(不论具备几条,
只能享受一条)。
(1)1961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2)在1987年12月前取得毕业证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在场任职);
(3)具有二十年以上(含20年)教龄的老教师(截止1987年12月10日前在教育系统的);
(4)“助工”以上的科技人员;
(5)下乡知识青年在场安家的(男女有1方是知青的均可)。
2、凡1988年1月31日前,用现金一次交齐房屋转卖价款的,可减免百分之十,存有工资和
牛款的职工,可顶房屋价款,但不享受减免百分之十的待遇。
3、1988年 1月31日前不能一次交齐现金的,可分3年还齐,第一年还百分之四十。第二年
还百分之三十,第三年还百分之三十。不按期交款者,每月按千分之九征收占用费。
4、凡房款未交齐前, 任何人不准将房屋出售或拆毁。价款交齐后允许个人转卖,转卖的
价款允许高于原价,但不准成翻论倍地增长而谋取高额暴利,不准拆毁,如违犯这一规定,由
房产部门没收其高额价款。凡不服从者,由房产部门向法律部门起诉。
当年共转卖给职工土木结构住宅20 095平方米。
1987年,和场办发[1987]38、39号文件,对作价转卖公有职工砖住房做出详尽的规定和补
充规定。
对所有的砖房分等排队,一等房每平方米90元,二等70元,三等60元,四等45元,五等25
元,六等20元(均按使用面积计算)。凡住在两头者,有一个大山墙的另加100元。
补充规定,将优惠比例由原来的百分之十改为百分之十五。 凡1988年3月底前用现金一次
交齐房屋转卖价款的,减免比例由原规定的百分之十改为百分之十五。买房者存有工资的,可
以顶房屋价款视为交现金。如能在 3月底前一次顶齐(包括交现金)房款的,也可享受减免百分
之十五的优惠待遇。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如不能一次用现金交齐房款的,可分年交齐,
每年还百分之二十。不按期交款者,每月要按千分之九征收其占用费。
到1989年末 5 166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全部转卖到位,从而结束了职工住宅公有的历史。
职工自有住房面积达到117 802平方米,户均面积48.9平方米,人均面积11.14平方米。1989年
到2000年11年间,职工建房积极性十分高涨。到2000年末,职工自有住房达到 181 629平方米。
其中住宅152 952平方米,户均住房面积 45.78平方米,人均面积17.57平方米,分别比1985年
提升20.91平方米和12.38平方米。砖木结构率提升 35%,有16户住上了楼房,从而一改和平牧
场职工住宅无楼房的历史,预示着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在小城镇建设的拉动中,职工的住
房条件正在向小康的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