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庭
第四节 法庭
一、机构沿革
1986年和平牧场法庭,隶属大同区人民法院,杨光任庭长。
1987~1993年和平牧场法庭改称和平人民法庭,隶属绥化农垦法院,田俊德任庭长。
1994~2000年绥化农垦法院和平人民法庭,陈才任庭长。
二、法庭队伍建设
1986年和平牧场法庭加强了队伍建设,人员编制 4人。下设庭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
能正常地开展审判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年年无积案、无错案。促进了
农场的安定团结。
三、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1997年受理民事案件110件,经济案件10件,执行案件25件,结案率100%。
1998年受理民事案件72件,经济案件12件,执行案件30件,结案率100%。
1999年受理民事案件152件,经济案件6件,执行案件50件,结案率100%。
2000年受理民事案件126件,经济案件13件,执行案件26件,结案率100%。
四、基层调解委员会
为了牧场社会秩序安定,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使民事纠纷在萌芽状态中得以解决,各基
层单位成立了民事调解委员会。到2000年全场共有27个民事调解委员会,每个调解委员会3~5
人组成,调解会主任由单位主要领导兼任,每年由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的案件不少于
120多件,调解成功率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