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福利
第三节 社会福利
一、养老保险制度
15年间,牧场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由企业按月发放养老金,1986
年已有离退休职工178人,以后逐年增加,到2000年已有离退休职工433人,其中离休人员18人,
退休人员 415人。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使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但
是,随着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的经济来源有限,从1990年开始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形成拖欠,最高时拖欠额达 331万元,到1999年10月份,适逢建国50周年,上级部门支持一部
分资金、牧场筹措一部分资金,将拖欠的养老金一次性兑现解决,以后再未发生拖欠。
从1986年开始,牧场职工子女就业均定为合同制职工,同时按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
1994年企业所有职工均参加养老保险,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医疗费制度
1986年公费医疗已被取消。全场在编职工和退离体工人的医疗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月
2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月1.5元,随工资发放;退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平时不发现金,除自购
药不予报销外,实行实报实销。
全场在编职工和退离体人员患病住院的医疗费报销标准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百分之百报
销;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百分之七十报销;1961年后参加工作的百分之六十报销;具有中专以上
文凭和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以及二十年教龄(含二十年)以上的教师报销百分之百。
住院费用报销凭据必须是本场医院或经场医院批准到县团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医院收据,否
则不予报销。工人住院费用原则上到年终报销,不上缴利、费、税的职工不予报销。
以上医疗费制度延续到1989年。
1990年全场在编职工和退离休工人的非住院医疗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月 4元;建国后
参加工作的每月3元;随工资发放。
离退体干部的医疗费,除自购药不予报销外,在本场医院就诊住院或经场医院批准到指定
医院就诊住院的医疗费按百分之九十报销。费用牧场年初一次拨到场医院掌握便用。
全场在编职工和退离体人员患病住院的医疗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报百分之九十;建国后
至1960年前参加工作的报销百分之七十;1961年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报销百分之六十;具有中
专以上文凭和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以及二十年教龄以上的教师,报销百分之九十,
住院费用报销凭证必须是本场医院或经场医院批准到县团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医院收据,否则不
予报销。工人住院费用原则上到年终报销,不交足利费税者不予报销。
此项制度延续到1991年。
1992年全场在编职工医疗费每月3元,随工资发放。
离退休干部平时不发医药费,除自购药不予报销外,在本场医院就诊住院或经场医院批准
到指定医院就诊住院的医疗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100%报销,其它按百分之九十报销。
全场在编职工和退离体人员患病住院的医疗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报百分之九十;建国后
至1960年前参加工作的报销百分之七十;1961年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报销百分之六十;具有中
专以上文凭和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以及二十年教龄以上的教师,报销百分之九十,
住院费用报销凭证必须是本场医院或经场医院批准到县团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医院收据,否则不
予报销。工人住院费用原则上到年终报销,不交足利、费、税者不予报销。
1993年总公司在编职工和退休职工非住院医疗,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月 4元;建国后参加
工作的每月3元,随工资发放。
离休干部平时不发医疗费,除自购药不予报销外,在本场医疗就诊住院或经本场医院批准
到指定医院就诊住院的医疗费100%报销。退休干部按90%报销。
总公司在编职工和退离体人员患病住院的医疗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报销 90%。1960年及
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报销70%;1961年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报销60%;具有中专以上文凭和助理工
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以及二十年教龄以上的教师, 报销90%。住院费用报销凭证必须是本
场医院或经场医院批准到县团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医院收据,否则不予报销。工人住院费用原则
上到年终报销,不交足利、费、税者不予报销。
此项制度延续到1994年底。
1995年全场在编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月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
的每月15元,随工资发放,其住院费和医药费不再报销。
建国前离退休干部平时不发医疗费,除自购药不予报销外,在本场医院或经本场医院准到
指定医院就诊住院的医疗费100%报销。
对患有职业病、半身不遂、瘫痪、癌症等特殊病症的职工,视病情和家庭经济状况,牧场
给予适当的补贴。
1996年全场在编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月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
的每月15元,随工资发放,其住院费和医药费不再报销。
建国前离退休干部平时不发医疗费,除自购药不予报销外,在本场医院或经本场医院批准
到指定医院就诊住院的医疗费100%报销。对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的建国前离退休干部的医疗费
原则上全年按2 000元予以报销,如遇重病,必须与场老干部科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认可。
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对患有职业病、半身不遂、瘫痪、癌症等特殊病症的职工,视病情和家庭经济状况,牧场
给予适当的补贴。
1997年全场在编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月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
的每月15元,随工资发放,其住院费和医药费不再报销。
建国前离退休干部平时不发医疗费,除自购药不予报销外,在本场医院或经本场医院准到
指定医院就诊住院的医疗费100%报销。对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的建国前离退休干部的医疗费原
则上全年按 1 200元予以报销,如遇重病,必须与场老干部科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认可。否
则,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对患有职业病、半身不遂、瘫痪、癌症等特殊病症的职工,视病情和家庭经济状况,牧场
给予适当的补贴。
1998年全场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每月每人15元,随工资发放,其住院费和医药费不
再报销。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平时不发医疗费,报销在本场医疗就诊住院或经卫生科
批准到指定医院就诊住院的医疗费。对易地安置的全年按 1 200元予以补贴,不再报销医疗费。
如遇重病,必须与场老干部科取得联系并认可,方可报销住院期间的药费。对患职业病、半身
不遂、瘫痪、癌症等特殊病症的职工,视病情牧场给予适当的补贴。
1999年至2000年牧场职工医疗费,每人每月15元,随工资发放。职工患疑难病牧场年终视
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福利及劳保待遇
1986年至1991年福利等待遇为:
1、粮食供应规定
机关、场直各单位和生产队的管理人员按标准供应成本价成品粮、油,其倒挂费用列入单
位包干之中,差价随工作补给个人。家庭农场不供应面粉以外的成品粮油,不负担粮油倒挂,
面粉按标准成本价供应,居住在生产队的退离休职工由所在生产队按标准平价供应原粮,面粉
由牧场按标准统一供应,粮油倒挂随生活费补回。凡供应成品粮的退离休人员及所扶养的人口
(在校生、家属和十六周岁的子女)的粮油倒挂随生活费补回。
2、生活用煤规定
机关、场直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每户供应 2吨。生产队管理人员(含离退休干部)每户
供应一吨。原煤倒挂费摊入本单位包干之中。
3、免缴的费用
开工伤工资百分之三十的职工,免交上缴费用;开工伤工资百分之二十的职工,交应交费
用的百分之三十;开工伤工资百分之十的职工,交应交费用的百分之六十。长期病休的职工,
本人又是家庭唯一劳动力的,经医院诊断,单位同意,报场批准后,可领取本人基本工资的百
分之五十,免交上缴费用,但粮油倒挂自理。
4、园田地
生产队在编的管理人员(包括教师、店员、卫生员和畜牧管理人员)由所在生产队每户分给
五分园田地。不交任何费用。
1992年全场粮、油、煤供应实行成本价格,除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享受倒挂外,其余一
律和经济效益挂钩。
开工伤工资百分之三十的职工,免交上缴费用;开工伤工资百分之二十的职工,交应交费
用的百分之三十;开工伤工资百分之十的职工,交应缴费用的百分之六十。
经总局医院认定的职业病患者和长期病休的职工,本人又是家庭唯一劳动力的,经医院诊
断,单位同意,报场批准后,可领取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免交上缴费用,粮煤油倒挂
自理。
职工病、产、婚、丧、探亲假由各单位按现行劳保条例规定执行。
1993年至1997年原煤倒挂各单位根据经营成果自行确定。
1998年至2000年开工伤工资百分之三十的职工,免交上缴费用;开工伤工资百分之二十的
职工,交应交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开工伤工资百分之十的职工,交应缴费用的百分之六十。
经总局医院认定的职业病患者和长期病休的职工,本人又是家庭唯一劳动力的,经医院诊
断,单位同意,报场批准后,可领取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免交上缴费用。
职工病、产、婚、丧、探亲假由各单位按现行劳保条例规定执行。
四、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自1998年农垦总局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牧场民政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努力把职工群众的困难解决在基层,不把职工群众的困难推向政府和社会。牧场党委积极组织
有关部门实施各种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提出一些优惠政策,使贫困居民逐步脱贫,民政部门
采取公正的原则,即居民申请公开、调查核实公开、对保障户补助金公开,张榜公布,实行群
众监督,以保证保障制度的实施,保障金实行动态管理。
1998年牧场民政部门将75 710元保障金按季度发到贫困户手中, 第一季度发放18 405.00
元,46户共 119人;第二季度领取保障金的65户,158人,领取保障金24 935.00;第三、四季
度领取保障金的有65户,158人,发放金额为32 370.00元。
1999年上半年发放保障金37 370.00元,受到资助的65户、131人。第三季度有40户、74人
领取了19 422.00元生活保障金,第四季度发放27 595.00元生活保障金。
2000年向社会发放生活保障金87 682.00元。
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激发了贫困职工的积极性,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优越,现在牧
场将贫困的群体摆上了工作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使他们早日走出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