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划界

第三节 划界


根据黑革发字(1977)第11号文件精神,1979年7月16日至1982年10月1日,红光农
场同接壤的各林场公社友邻单位就边界问题,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经营管理和长远建
设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达成边界协议,并鉴定了协议书。农场有了固定和明确的界线,
场内资源受到法律保护。
1977年3月20日,农场成立划界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董继富任组长,副场长张帆任
副组长,成员陈凤、张启、薛凤祥,尤忠、吴润丰、邓玉琢。下设办公室,主任陈凤,同
时配备了专用车辆。
在绥化地区、海伦县、绥棱县有关领导及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参与下,红
光农场划界小组工作人员和各友邻单位的工作人员,分别携带图纸及其它有关资料,深入
现场,踏查线路,通过协商,落实边界,埋设界桩。划界成果以双方签定的协议书为准。
按照划界细则要求,把成果报到海伦县人民政府。从1979年7月到1982年10月,共签定协议
书10份。根据协议书的规定,红光农场将不适宜农场耕种的林间零星土地划给海伦县陈家
店林场、护林林场、通肯河林场和绥棱县半截河林场,四海店林场,共3,330亩。上述各
林场划给红光农场林地17块,多数是农场和林场之间边沿的天然次生林,共计8,670亩。
1983年,海伦县人民政府以海政发(1983)70号文件形式,呈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
利用管理局。省政府土地利用管理局于 1984年10月17日,以黑土(1984)122号文件形式
〔《关于黑龙江省红光农场(海伦县境内)场界的批复》〕,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