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支付形式
第四节 工资支付形式
红光农场建场以来,工资支付形式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现金与土地分成相结合。1948年至1952年,为了解决资金不足的矛盾,采取现金
与土地分成(带地)的工资支付形式。就是根据劳动态度、技术高低等情况,每月付给每个
职工10元到15元的现金,到秋再根据以上情况,分给一垧到两垧的大豆或玉米,收获全归
职工个人所有。这样,可激发职工关心生产的积极性,也解决了农场资金不足的困难,职
工还增加了收入。
(二)基本工资制。1953年至1959年期间,农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实行了基本工资制。
即按工资的级别,月薪日付,以二十五天半计算当月工资,月终累计付给。其弱点是同工
不同酬。
(三)死工资活评。1960年至1963年,部分生产队实行。其法是:以当月全体职工工资
总额为本月全体职工工资支付总额,职工出勤记工,月终评定时,本人自报,群众评议,
最后队领导批准。其优点是:可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其缺点是:不易照顾老职工。
(四)“二.八留存”、“四.二.四奖励”。1964年5月,黑龙江省农垦厅房定辰厅长来
红光农场搞“二.八留存”和“四.二.四分成”试点,一直试行到1967年末。其办法如下:
1、“二.八留存”:打乱基本工资,以活定工,以工记分。以32元为准,每个工日为
10分,分值为0.125元,完成一个工日记10分。留存20%,即0.25元,付给工人1.00元,然
后把分累计起来,年终结算。
2、“四.二.四奖励”:各单位年初有生产任务计划,年终有决算,完成任务超过部
分,要“四.二.四”奖励,即国家和个人各得40%,生产队得20%,如果完不成生产计划,
则在留存部分扣完为止。
“二.八留存”和“四.二.四奖励”实行4年,年年经营有利润,职工收入有增加,但由于
场负责政策(公安、文教、卫生、粮食倒挂)性支出,而年年由盈利变亏损,这种办法到
“文革”初期终止。
(五)评工记分。1968年至1976年,除事业单位外,各队各单位(干部除外)普遍执行这
种工资支付形式。具体内容是:“四定、两包、五句话”。
四定:定土地、定人员、定任务、定成本。
两包:包产量、包盈亏。
五句话:预借工资、评工记分、年终结算、受灾递减、超额分成。
具体方法是:
预借工资:以每月32元为准(工资高于32元的,按出勤天数补差),日工资平均为1.25
元,按出勤天数预借给本人工资的80%,其余20%由生产队暂存,年终结算。
评工记分:每月评一次,分一、二、三等。以1.25元为10分,每分为0.125元,一等为
11分,二等为10分,三等为9分。每月开支以评定的分数为准,然后把每人当月分数累计,
年终做为分配根据。
年终结算:一年结束,按每人的积累工分和经营成果来分配。
受灾递减:凡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经领导和群众评定其受灾程度,然后酌情递减工
资。
超额分成:超额分成按五、二、三比例,即场部收50%,生产队留20%,为福利基金,
其余30%按全体留存职工的累计工分分配,分配时还要做到:
1、盈利超出计划部分,也按五、二、三分成。
2、经营成果和年初计划一致,返还全部留存工资,不予分成。
3、如果计划亏损,而成果少于亏损,其减少亏损部分为盈利,仍按五、二、三分成。
4、计划完成90%时,返还留存工资的50%;完成计划80%的,其留存工资不予返还。
(六)计件工资:1973年和1978年,分别由砖厂、木材加工厂两个单位实行。其办法是:
打乱基本工资,以活定工、以工付酬,但不准超过工资总额的30%。
(七)等级工资。1979年至1984年,实行这种工资支付形式。凡是上班工作的职工,按
基本工资月薪日付,病假期间工资按《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这期间生产队职工休病假,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支付,场直单位执行《劳动保险条例》。
此外,1985年春改革以后,家庭农场和工副业单位承包职工工资都实行联产计酬、超
利分成的支付形式。农场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基本工资20%留存,超利得奖的方式,文教、
卫生人员100%开支。
历年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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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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