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七节 劳动保险

第七节 劳动保险


建场后,农场参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
条例》和1953年1月,劳动部公布试行的《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的情况大体经历了两阶段。第一阶段,从1955年到1958年8月,此
期间经省工会批准,执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部分内容。这一时期,除了按规定办理职工
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老、病、伤、残、死的劳动保险待遇外,还在场部地区设置了
劳保食堂,专门为老弱病残职工服务。1958年9月至1959年4月,停止了对职工的劳动保险
待遇的办理。
第二阶段,从1959年5月开始到1985年,逐步扩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具体内容。1960
年开始办理职工退职、退休手续。1976年春季开始大批办理职工退休,到1985年共为647
名职工办理了退职退休。从1974年开始,每年办理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到
1985年共办理60人次。1972年成立劳资科,劳动保险工作从此纳入专业管理。处理了5起
因工死亡事故和5起交通肇事死亡事故。
为了宣传和加强劳动保险工作,1974年以后,场先后下发了有关文件10余件,并根据
国家规定,做出了农场职工探亲假的有关规定。从1980年到1985年,根据总局医务劳动鉴
定委员会的规定,为35名病残职工到总局医院进行了医务劳动鉴定。
此外,从1974年开始,农场每年都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家属和年老退休的职工进行走访
慰问,从而密切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也体现了社会主义企业对职工的关怀。
建场以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劳动保险工作在逐步地加强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