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书
第二节 文书
《省农场局绥化分局与海伦县交接协议书》
黑龙江省海伦县革命委员会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龙发(1972)87号文件批转省农牧局“关
于改革国营农牧场领导体制的报告”的精神,于一九七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双方互派代表办
理交接事宜。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从交接日起,海伦县革命委员会对海伦县红光农场的人员、设备、物资、资金等
一切管理权一律交由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农场管理局绥化地区分局管理。
二、交接的红光农场的全部财产一律根据红光农场一九七一年末财务决算数字为准(如
附表)。
三、根据龙发(1972)87号文件规定,一九七一年海伦县红光农场的经营亏损已由海伦
县革命委员会财政科审批补齐。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五、此交接书一式四份,由省农场管理局、绥化地区农场分局、海伦县革命委员会和
红光农场各存一份备案。
移交单位:海伦县革命委员会(章)
接收单位:黑龙江省农场管理局绥化地区分局(章)
企业单位:海伦县红光农场(章)
一九七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1.基本情况表(略)
2.资金平衡表(略)
3.定额流动资金及固定资产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