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制度改革
第三章 三项制度改革
第一节 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以来,农场的工人分为固定工、合同工和临时工3 种。由于身份不同,就决定了工
资的不同。同工不同酬,这在客观上势必会影响部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生产和建设。
为此,从1992年开始,农场对企业的用工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农场宏观调控、企业用工
自主、全员劳动合同”的新型用工制度。即农场按各企业的生产项目,定员定编。缺编部分,
由企业对所需的各类人员提出条件,农场主管部门与企业采取招聘的办法择优录用。在岗人员
要与企业签订为期3 年的劳动合同。双方都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到1993年,农场明确地提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做到责权利统一。规定:凡在农场工
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和经管局劳动部门签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各类干部,统称“企业职工”。
这样不仅打破了固定工和合同工的界限,也取消了干部终身制,改革并完善了企业用工制度,
做到上岗靠竞争,变动靠招聘。
1995年,农场制定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管理办法”,指出各企业用工可以公开竞争,择
优上岗,优化组合。这为企业提高工人素质,又创造了一个宽松的条件。1996年,农场更加明
确地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视为自动离职,不按职工管理,农场将其档案转入劳动市场”。
未被优化上岗的职工,包括因定编定员被分离出来的农场各级干部、教师和卫生人员,要自谋
职业,或到其它单位竞聘上岗或自办个体私营企业,或外出择业,或到生产队种地,开发五荒。
劳动用工可采取劳动合同工制、临时工制、打工制与雇用制,但均需签订劳动合同。这些规定
不仅加大了“劳动合同制”的管理力度,也给职工转岗指明了方向,为企业在坚持“劳动用工
合同制”的前提下,开辟了多种用工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