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分配制度改革
第三节 分配制度改革
15年来,分配制度的改革也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行的。从纵向看,大的改革有两次:一
是从1986年2 月起到1994年,主要是实行留存浮动工资和基本工资加奖励工资的分配制度。留
存浮动工资额为20~50%,与当年下达的各项指标和经济效益挂钩,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兑现,
决定奖罚。奖罚的比例为超利或亏损额度的30%。另一次是从1995年开始,首先对生产队干部
试行岗位工资制,即实行年薪制。到1996年,机关和工商运建服企业的在岗干部和工人,也全
都打破工资制,等级工资进入档案。机关干部实行岗位结构工资,工农业单位干部全部实行年
薪制,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兑现报酬定奖罚。工业企业内部实行工资与劳动效益挂钩,由经理
在考虑上交、积累和发展的前提下,按岗位和工程制定相应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产量工资,
向脏、差、险关健岗位倾斜,允许拉开分配档次,允许工人工资超过厂长(经理)。要平时分
配与年终分配相结合。各单位都要制定管理方案,在本单位职工民主大会上讨论通过,并报上
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从横的方向看,干部和工人、农业、工业、机关、教育、卫生、兽医
等即有共同点,就是每个人收入都与各项指标、经济效益挂钩,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下面是1986~1994年的分配情况:
承包大组实行产量工资。一队至三队、五队至十二队和实验站12个单位的农机承包组,每
生产100 斤小麦,农场付给产量工资2.017 元;每生产100 斤大豆,农场付给产量工资3.556
元;每生产100 斤玉米,付给产量工资2.4 元。四队、十三队、十四队的农机承包组,每生产
100 斤小麦,农场付给产量工资2.611 元;每生产100 斤大豆,付给产量工资4.321 元;每生
产100 斤玉米,付给产量工资2.4 元。对承包户每上交一斤合格的玉米,付给0.13元。其超利
或亏损,奖罚额度为30%。工业、企业超利或亏损按均按30%奖罚。1987年,农机大组实行纯
效益分配。办法是总收入减成本、支出、再减定额上交,等于纯效益。纯效益分配指标按每垧
100 元核定。承包组完成利润指标后,超1000元以上部分,按6 ∶3 ∶1 比例分成,即60%上
缴农场,30%职工分配,10%企业留成。但生产管理人员的奖励最高不得超过工人的平均数。
纯效益小于或等于分配指标的,全部分配。纯效益出现负数,按30%比例分担。但超利时,6
∶3 ∶1 的比例有所不同,后面的10%不再是企业留成,而是作为管理人员的奖金。1989年,
农场对生产队实行“见利分成和超利分成,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即完成利润指标,提10%
作为生产管理人员和承包职工的奖金。超利或亏损按6 ∶3 ∶1 比例分成或扣罚。生产队管理
人员则实行“以上交利润为基数,分成以各项指数为系数相结合”的计酬办法,完成财务计划
指标50%,可支付全部工资,每少完成10%,扣罚干部基本工资的2 %,下不保底,留存工资
不够的,就挂账。
1990年与1989年不同。农场对生产队核定财务计划指标,并与职工的效益工资、奖金挂钩。
即对生产队按定编人数及承包面积核定工资总额,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中,分保底工资和效益工
资两部分。干部是把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分成两部分:工资定为每月90元,另一部分是农场下
达的盈利指标,生产队完成50%,付给干部和工人的全部效益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按多少完
成比例扣罚效益工资。下达亏损指标的生产队,其亏损额不超过下达指标50%的,返还全部效
益工资,如亏损额超过51~100 %,按增亏百分比扣罚效益工资。超利或减亏的,按6 ∶3 ∶
1 比例分成。工业单位和机关干部也50%留存。
1991年,生产队干部实行基本工资全浮动,浮动工资与计划利润指标和双文明建设指标挂
钩。平时预借基本工资的50%。完成利润指标51~100 %的,提取5 %资金,超利按6 ∶3 ∶
1 比例分成。在全员承包的企业中,职工工资支付办法为37.5%留存,作为风险抵押金,用于
亏损抵补。在管理人员承包的企业中,用于抵补产品或工程质量不合格,超耗造成损失等的罚
金。
1992年,农机大组实行以产量核定工资,农场宏观调控,以分计酬,奖金与利润指标挂钩
的管理办法。年初按计划总产核定,年末按实际产量调整报酬,作为实际工资总额。工资总额
包括管理人员、农机承包组职工工资和工资性补贴。平时按核定工资总额的62.5%预借,留
37.5%,年末按实际情况兑现或扣留。
在工业管理上,农场对各企业年初核定工资总额,由企业掌握使用,不得突破。在工资支
付形式上,可采取效益工资、产量工资、计件工资、结构工资、以分计酬等多种形式。平时按
62.5%发给职工,留37.5%年末兑现。各项工资性补贴随工资发放。超利提15%作为奖励基金。
完不成利润或亏损部分,除职工个人承担外,作为企业集体挂账,职工分奖或承担亏损额不得
超过人均4 个月工资。
1993年,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按照多劳多得,依据效果定分配的原则,农场只控制各企业工
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再规定企业职工的普调工资和工资补贴。企业可自行确定分配办法。现
行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可按工作岗位贡献、技能实行各种形式的计酬形式。总的规定是:交够
费、纳足利税,审计之后再分配。职工个人收入与本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管理人员收入同
单位经济效益和职工人均收入挂钩,干部和工人留存37.5%作为风险抵押金。
1994年,工商运建服企业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经营者上缴的风险抵押金不少于职工的
5倍。企业其余人员按责任大小上缴相应数额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必须用现金交纳,参与企
业流动资金周转,企业完成承包基数,超利按40:12:8 :40比例分配,即40%作为公积金,12%
为福利基金,为职8 %工奖励基金,40%作为红利分配。企业完成利润指标时,允许风险抵押
金参与分红。企业完不成利润指标时,则由风险抵押金抵补,抵押金不足时,从当年工资中扣
回,再不足时,挂到个人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