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养老保险
第五章 保障制度改革
第一节 养老保险
农场于1988年8 月正式成立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全称为“黑龙江省绥化国营农场管理局社
会劳动保险公司红光分公司”,行政上隶属农场劳动工资科。分公司经理由劳资科科长兼任,
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员各一名,业务上隶属绥化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农场计财科的双重领导。
1993年2 月,农场机构改革,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从机关劳资科分离出去,成为独立单位,人员
配备维持原状。同年10月,原机构更名为“黑龙江省农垦绥化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红光分局”。
1994年4 月,该机构再次并回农场劳资科,社保分局局长仍由劳资科科长兼任,隶属关系,人
员配置仍同前一样。2000年1 月,省农垦绥化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红光分局从劳资科分离出来,
正式上划隶属绥化分局保险机构管理。
多年来,农垦绥化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红光分局尽管隶属多变,几次更名,但其业务的开
展一直非常规范,为农场的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职工离退休费统筹
农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统筹是从1989年10月1 日起,执行轧差管理的。由于农场离
退休费在全管局占的比重较大,属受益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社会统筹不存在上缴问题,1991年
前,每年受益资金在580 ~29000 万元不等。职工退休费统筹办法是由农场财务部门每年向各
生产单位下达统筹指标。农业生产单位在土地的利费税当中包含,1995年农场收取每亩地8 元
的“两金”。各单位统一上缴农场,然后由计财科划拨给保险机构,发放退休费。
二、职工养老金统筹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最早是在合同制职工当中开始开展的。1988年末收缴的是1986年
10月至1988年12月份共计28个月的全场合同制工人养老金和待业保险金。养老金按工资额的
15%提取,待业保险金按工资总额的1%提取,这两部分均由企业缴纳,个人缴纳月标准工资
的3%作为养老保险金。
1989年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部分仍执行3 %的缴费标准,为了方便计算,采取划分若干
工资段按比例收缴的办法,即36~43元的月交1.2 元;47~60元的月交166 元;65~80元的月
交2.2 元。1990年个人部分收缴仍执行3 %的标准,具体办法略有改变:月标准工资在50元以
下的年缴12元;51~80元的年缴费24元;80元以上的年缴36元。
1994年1 月起,企业内无论国有职工还是合同制工人全部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制
度,职工保险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凡在册职工均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 %缴纳养老保险费。
1995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的3 %缴纳,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每两年增加一个百
分点的递增速度。企业缴纳部分也按比例逐年增长。
三、待业保险金统筹
按照绥垦局发[1992]51号文件精神,1992年1 月,农场全部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待业保险
金的办法,其目的是动员社会力量办待业保险事业,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标准是每人每月1
元,年交12元。
1999年,待业保险金的收缴办法进行调整,其企业承担部分改变原来一直执行的按职工工
资总额1 %的收缴标准,变为2 %的收缴比例;个人收缴部分取消年缴12元的标准,改为按本
人工资额的1 %比例收缴。职工待业保险金的管理办法,仍然执行黑垦局发[1993]75号文件
规定:即各场收缴的待业保险金,90%仍存入各场社会保险事业分局,接受管局社会保险事业
管理局对保险金使用的监督。剩余的10%上缴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调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