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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改革

第四节 医疗改革



1986年,农场在《关于稳定完善提高家庭农场的意见》文件中,为克服劳保医疗的“大锅
药”现象,首次对医疗制度进行了改革。在保证住院职工和特殊疾病满足医疗的前提下,共分
4个参加工作年限分别以30%、25%、20%的比例由个人承担一部分药费,结束了医药费由农
场统包的历史。1992年又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改革的有关政策出台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中主
要对教师和科技人员待遇进行了落实。1994年农场针对职工医疗待遇运行情况,并考虑企业承
受能力,对农场职工医疗待遇又做出较详细的规定:一是对建国前参加工作、因公负伤以及一
次性治疗无效而死亡的职工医疗费全额报销;二是对门诊治疗医药费,按不同标准一次性核定,
进本人工资,超支不补;三是对住院医疗费按参加工作不同阶段分别享受不同的待遇。

1995年,农场面对较大额度的职工医疗负担,根据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企业、个
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对职工医疗待遇进行较大程度改革:(1)农场在岗的企事业单位的干
部、职工的医药费,每年按基本工资2 %核定;生产队承包土地的固定工人,每人核定30元;
合同制工人每年20元。于每年12月份记入本人工资中或列表发放,不报销各种医药费。(2)
退休人员每年补贴50元记入工资发放。(3)一次性治疗死亡的补贴500 元。(4)建国前每
年按1500元核定医药费,由医院统一使用,要求建立病历档案,建立外出看病审批制度和外购
药品审核审批制度,文件还对计划生育后遗症、工伤职工医疗保证等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这项改革一直延续遵循至2000年,农场职工的医药费开支得到有效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