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住房改革
第五节 住房改革
自建场以来,随着农场经济的发展,已解决了10余万平方米的职工家属住房,其中砖瓦结
构的职工住房近3.3万平方米。由于农场人口多,底子薄,加之长期以来在职工住房建设上采取
完全由农场包下来的作法,农场负担越来越重,职工居住条件改善速度受到限制,住房的矛盾
越来越尖锐,为解决好这个矛盾,农场自1984年开始,着手试行职工住房制度的改革。改革主
要是以自筹自建,自建公助,贴费转卖,优惠出售等政策为主要内容。1984年,根据局发[19
83]61号文件精神,制定并出台了《关于改革农场职工住房问题的决定》。文件规定今后农场
职工家属住房建设一律采取两种办法解决:一是提倡职工自筹资金自建住房。要求各单位在职
工自建住房时,可在建材、运输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只收取成本费,不加收管理费;二是如果
职工自建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可采取自建公助的办法解决。农场可帮助解决砖木,自己解决
其它材料。
由于采取以上两项政策,大大激发了职工建房热情。1984年当年职工自建公助房屋1320平
方米,打基础1280平方米,维修旧土房138 栋,在加大建设的同时,也为下步改革积累了一些
经验和教训。1985年,农场又相继出台了《关于改革农场职工住房问题的决定的补充规定》。
对职工家属住房实行贴费转让,职工住房转让按其净值的50%,进行平衡核定售价,转让款可
3 年还清,按照还款年份不同享受不等的优惠待遇。这项改革还原则规定了建国前老干部、大、
中专毕业生和助理级资格人员原则上不卖给住房,由农场安排住房。农场仍保留有限的福利待
遇住房制度。1988年,经农场第四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转让职工住房实施方案》和
《黑龙江省红光农场关于转让职工住房的补充规定》。这次转让住房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
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因享受贴费转让的住房,转让住房的产权公私各半,即农场和个人都享有
房屋产权,职工享有永久居住权,房权性质变为有限产权;不享受贴费转让的可以明确产权,
房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一次性还清房款的享受30%优惠待遇,在此基础上还规定处级以上干部、
老干部、老工人、省以上劳模、享受优惠25%,中级以上科级人员享受优惠15%,知识青年享
受优惠10%,这样三个优惠档次。至此,全场的21348 平方米公有住宅全部转让完毕,农场的
住房制度彻底改变了福利制。工作重点向加强土地宅基地管理以及小城镇建设规划方面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