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电费收缴
第三节 电费收缴
自1984年以来供电站一直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交,站长牵头全员承包的经营
模式,为确保辖区内电费的足额征收,首先加强了领导,成立收费组,由站长主抓收费组的工
作,并划分责任区,确定第一收费责任人,制定奖惩办法并签订责任状。电费收缴成效较大,
历年来均足额完成了电费收缴任务。1999年,在农场供电量偏低、农业受灾、职工人均收入下
降的情况下,供电站依靠政策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违背原则多收,不丧失原则少收,做
到不漏收一分钱,足额上缴了电业局电费,受到主管机关表扬。
供电站实行全日制供电,执行一户一表,计量用电,电量使用按全国供用电标准执行。
1986年后,电费标准根据上级电业部门要求,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共做过4 次调整,
1994年3 月电费调整为:各单位电价(含生产队居民照明,陈家店林场)由原每度0.40元调整到
0.54元(工业单位0.51元),场直地区居民照明电由原每度0.32元调整到0.38元;1996年1 月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力工业部计价管[1996]256 号文件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精神,电费标准调整为:场部地区居民生活用电每度044 元,农场企事业单位、各生产队、陈
家店林场每度0.58元,集体、个体经营性用电每度0.64元,双河、景家店林场用电每度0.69元。
1997年1 月调整为:“场部地区居民生活用电每度0.50元,各单位、生产队、陈家店林场每度
0.65元,集体个体经营性用电每度065 元,双河、景家店林场每度0.70元。”1997年6 月调整
为:“场直地区居民生活用电每度0.55元,场直各单位、生产队、陈家店林场每度0.75元,集
体、个体经商户每度0.75元,双河、景家店林场每度0.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