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务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转让、调拨管理
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具体管理,发生固定资产调拨时,由计财科开具固定资产调拨令,调
出、调入单位根据固定资产调拨令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转让时,通
过资产评估、作价,将转让资产调到计财科,由计财科实施固定资产处分权。国有固定资产由
使用单位按制度计提折旧,然后上缴农场,由计财科统一管理。上缴农场的折旧形成更新改造
基金,主要用于小额零部件的购买、维护及更新机械设备。
1985年,农业单位全面兴办家庭农场,所有动力机具全部转让给家庭农场。由技术、财务
部门按照机械现有状态,重新定价,交付部分现金。一年付清者可降价10%。当年还不清的,
可分期付款,但当年必须交款20~30%,其余部分3 至5 年还齐。每年偿还的比例为售价的16
~24%,从第二年开始,收取资金占用费,当年的利息当年还清。当年应付款而未付款者,农
场将收回机械,不退还预付款和已收款。
没有卖出去的大型农机具,由农业服务公司收回,集中管理,通过各经济区的农业服务站
对无机户搞好生产服务。
1986年,对转让的农机具又全部收回农场。对家庭农场自购置的机械由其自行处理。
1987年,由于农场继续稳定和完善1986年兴办的农机承包大组的组织形式,固定资产的调
拨由农场统管,各农牧单位按照规定计提折旧费,费用进当年生产成本,折旧基金上缴农场统
一管理。
1988年,农牧单位的农机具再次向家庭农场作价转让。作价的原则是依据机械转让的价格
多少,确定偿还期和年偿还比例。具体办法是:
(1)农机具:对所有农机具转让价值总额在500 元以下的一次付齐;价值总额在1000元
以下的,先交500 元,其余部分年末还齐;价值总额在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分两年交
齐,转让前交20%,年末付20%,第二年付60%;价值总额在1 万元以上,2.5 万元以下的,
分3年交齐,实行“三、三、四”的偿还办法,即提货时先交15%,年终交15%,第二年交30%,
第三年交40%。
(2)拖拉机:转让时先交转让款的20%,年终交20%,以后每年按20%交款直至交齐。
(3)联合收割机:转让价值在2.5 万元以下的,先交价款的15%,年终交15%,第二年
交30%,第三年交40%;转让价值在2.5 万元以上的先交5 %,年末交5 %,第二年偿还20%,
第三年还30%,第四年还40%。
(4)胶轮车:全场各单位的胶轮车原则上都转让,转让款分两年付齐,提车时交30%,
年终交20%,第二年全部交齐转让款。
上述转让款项,提货时一次交齐实行优惠,其优惠幅度为价值总额的10%。另外,对欠缴
部分实行资金有偿占用,按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固定资金占用费。同时要分偿还年限分别由3~6
名有固定收入的职工担保。
1988年,农场将全场公有住宅实行全面作价转让,以总局分局房改政策为原则,共转让住
宅21348 平方米,账面净值1831583 元,转让作价646802元。
1989年,对上一年转让的农机具,除了一次性转让完毕的和第四生产队一台东风-90收获
机之外,全部收归农场。从1989~1993年末,收归农场的机械由各单位统一管理,仍按上级规
定折旧率15%计提折旧,记入当年生产成本。
1994年,农场实施第三次农机具全部作价配套转让给职工家庭农场,实行一次购买到位,
产权变为集体或个人所有。机械转让采取三种形式:一是由生产队领导牵头,动员职工入股购
买,组成协作体;二是个人单项购买,按规定的机械配套,组成协作体;三是有条件的场内职
工也可配套购买,固定在一个单位,服从服务于生产队的生产活动。
购买农机具时,现金交款不低于总额的30%,剩余的70%交现金可优惠30%,用账面存款
的优惠25%,由于这一次采取一系列的紧逼政策,全场机械转让一步到位。共收回农机具转让
款214万元,账面欠款134.5万元,总共转让农机具605台(件)。
二、非农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转让与调拨
1993年7 月,农场将汽车队的12台东风-140 汽车以及全套大修理工具全部转让给职工。
汽车队零件库存物资经盘点调入物资科。同年8 月,奶牛厂解体,当年将237 头奶牛全部转让
给职工。1998年,奶牛厂以51万元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农场五队生产队长孙宝喜,孙宝喜在奶
牛厂原有厂址的基础上,办成了股份制养殖场。
1998年,农场砖厂以16万元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当时任砖厂厂长的孙克夫。至此,农场
对工商运建服企业基本上完成了产权改造的任务。
非农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在1985~1993年,必须经农场批准实行无偿调拨,调拨的固定资产
必须保持其完好状态。1994年以后,生产队除了办公室、库房、晒场等不动产的资产,其余能
调动的固定资产已完全转让完毕。
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农场之间的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
三、流动资金管理
流动资金主要有上级拨款、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三种渠道。
1986年,农场采取对各单位核定流动资金规模,按银行利率计息,超占罚息的办法。
1988年后,家庭农场资金逐步由“两借”转向“两自”。
彻底有效的流动资金管理办法改革是从1998年开始的。
1998年,农场对种子供给办法进行了改革,改统购统管为使用者与市场对接,农场只管种
子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坚持“四统一”的办法,当年减少种子转商价差及保管损失32
万元。
1999年,对农业单位存货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农业单位不再核算肥料、农药存货,加大
了家庭农场“两自理”、“四到户”的推进进程。场直各单位存货实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存
货占用数。通过1998~1999年两年对存货管理办法的改革,减少了管理环节,降低了家庭农场
经济负担,农场避免了大量存货资金的垫付和损失,使企业与个人双受益。另外,在这两年中,
农场在流动资金管理方面积极开展倒串逾期货款工作。通过加快资金回笼,加大清欠力度,主
动向外部筹措资金等办法的实施,1998年倒还逾期贷款1960多万元。其中净减少贷款额720 万
元,把信用社660万元高息贷款全部还齐。财务费用较上年节支130万元。两年降低利息支出
50%。农场的资金管理得到了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1999 年10月,在农场召开了绥化分局财会
现场会,农场在会上做了资金管理经验介绍。1998、1999年两年农场计财科被评为分局级先进
计财科,成为绥化分局财务管理前三名成员。
四、专用基金管理
1986~1993年6 月,资金使用分渠道,严格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一)更新改造基金:是由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变价收入等资金所形成。由计财科统一管
理使用,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购置。1993年7 月1 日新财会制度实施后,按新标
准重新计算折旧费,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成本,不再形成专用基金一更新改造基金。
更新改造基金形成的主要因素是:
农业单位1985年一部分农机具及转让的生产用房,按规定的年限偿还资金,形成农场统一
管理使用的更新改造基金。
1986~1987年按国家规定的折旧审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成本,折旧基金上交农场形成更新改
造基金。
1989~1993年对整体承包的生产队,实行按国家规定折旧率的15%,计提折旧费,其中属
于农场投资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上交农场,形成农场的更新改造基金。属于家庭农场超交利润
后的分配结余购买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归家庭农场所有,作为家庭农场的更新基金。
非农业单位,包括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单位,1986~1993年6 月,一直按国家规定
的折旧率提取折旧费,折旧金额上交农场,形成农场统一管理的更新改造基金。
(二)大修理基金:根据不同的固定资产,不同的提取标准,用于固定资金按规定的大修
理用。
1986~1990年,农场下达了各项固定资产提取大修理基金的标准及使用管理意见。各类机
械设备均按耗油量来确定提取数额:履带式拖拉机每耗1 公斤主燃油提取大修理基金0.16元;
胶轮拖拉机每耗1 公斤主燃油提取大修理基金0.185 元;收获机每耗1 公斤主燃油提取大修理
基金0.25元;汽车每耗1 公斤主燃油提取大修理基金0.20元。大修理基金主要用于以上机型的
大修理。全场其它类农机具和大型设备(包括锅炉)均不提取大修理基金,发生的修理费,不
管数额大小,均列入本期生产成本。
1991~1993年6 月,农场取消按耗油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办法,改按固定资产折旧额的5 %
提取。
1993年7 月开始,农场不提取大修理基金。对发生小额修理费用直接记入生产成本及费用,
大额修理费用采取预提和待摊的办法。
(三)福利基金。包括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和从包干结余资金中提取15%为职工福
利基金。
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1986年按基本工资的10%提取;1987年~1993年
6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从1993年7 月份,把福利基金改变成一项负债,也是按职
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四)包干结余基金。1986~1997年6 月,采取超利分成的办法提取。对农业生产队采取
的办法是:农场下达利润指标的生产队实行“见利分成和超利分成”的办法。即完成利润指标
内部分,分成10%作为生产队干部及承包职工的奖金,1990年这部分奖金提取的比例降至5 %。
超利润指标部分实行“6 ∶3 ∶1 ”分成,即上交农场60%,作为农场的生产发展基金及储备
基金;干部及承包职工分配资金为30%;其余的10%生产队留成,作为生产队储备基金,用于
生产发展,以丰补歉,及先优模奖励。对下达亏损指标的生产队实行“减亏分成和见利分成”
的办法,其分成的比例同上。见利分成和减亏分成提取的奖金要进入生产队的生产成本。
工商运建服的承包经营企业采取“超利分成”的办法,即按超利部分6 ∶3 ∶1 比例分成。
对下达亏损指标的企业,减亏视为盈利,也按此比例分成,不同的是不提企业发展基金。
从1993年7 月停止提取包干结余基金,按新的财会制度规定,按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
直接进生产成本,按利润额的15%提取盈余公积金,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共同
作为所有者权益。
五、专用拨款的管理
专业拨款主要是指国家对企业小型农田水利及政策性社会性拨款。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包
括老残干部补贴,复转军人补贴,学校经费、公检法司经费等,国家对农场实行定额包干,结
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1986~1990年,农场按上级拨款数,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1991~2000年,由
于国家拨款数额有限,小水资金采取国拨与企业自筹配套资金相结合的办法,用于保障农田水
利设施的建设。对于学校和公安经费,因上级拨款与实际费用发生的数额相差较大,因而农场
只能是采取年初下达指导性财务计划,核定经费,重大维修项目报农场批准后建设,单位内部
拓展创收补贴经费的渠道,并实行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创收补缺的原则。
六、利费税指标的核实与管理
(一)农场各项费用指标的核定
核定的原则基本上是根据农场两级管理费用开支标准及营业外支出的大小,来确定农场总
的费用预算总额,然后分别按非农业单位和农业生产单位分摊指标。农牧单位按土地面积负担,
1993年前一般都是按照上一年实际开支水平来确定下一年管理费的分摊指标。1993年以后,农
场本着增强工作透明度的原则,将农场应缴的各项费用指标分解为两级管理,财务费用、工会
经费、职教经费、福利费、政策补贴、两金、畜牧基金、水利基金、种子基金、农机更新基金、
育林基金等16项费用指标,费用总额在每亩地55.8元左右。
非农业单位一般按职均分摊,1990年前采取的方法按照3 年的平均水平进行费用预算,年
初一次对下包死,年末不得调整。1991年以后将各种费用以利润的形式下达各核算单位,实行
“包死基数、超支不补、超利分成”或者是“超支扣罚、超利分成”的办法。
(二)利润指标的核定
农业单位利润指标的核定,是按照1983年前3 年的各单位盈利水平,考虑到自然条件,土
地优劣、开发长短以及增产潜力等因素来分别确定的。1992年前,农场根据以上条件将农业单
位的土地划分为5 个等级:一队至八队(四队除外)亩利润是12元,十队至十二队亩利润11元,
四队亩允许亏损8 元,十三队亩允许亏损5 元,十四队亩允许亏损10元,下达亏损指标的农业
单位,减亏视为盈利。
1993年,0 农场机构改革,将农业单位成立农工商公司,农场对农工商公司下达总的经营
利润指标,全场农业单位总的利润指标是23元/亩,公司可根据山上片、中片、山下片三个自
然区域划分等级,分别下达不同的利润指标。这一年收取利润的标准较上几年下调了30%。为
企业实行包干利润留有余地。实行超利润部分2 ∶8 分成,单位职工分配20%,上交农场80%。
发生亏损,扣发留存工资。
1994~1995年。农场对农业单位的利润指标分小麦、大豆、玉米三大作物分别下达。全场
亩平均费用55.8元,农业税9.4 元,平均利润约15元。下面为1995年农业主要生产指标:1996
年以后,农场再次将费税指标进行适度的调整,较前两年的指标向上做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
也改变了利润按三大作物分别核实的办法,农场按照资源条件将农业生产队划分为三个等级地
租区域,不再具体规定利润、费用及税金,统一下达缴纳税费指标:
农业主要生产财务统计表
表4-1 利税分摊指数(责任田、市场田)
1996~1997年,农场对生产队原有建制都进行了改革,撤并了部分生产队,全场共有九个
生产队和一个水稻队。一队、二队合并为一队,七队、八队合并为五队,十三队、十四队合并
为九队,原四队取消后更名为水稻队。农场利费税比例按三个区域划分分别是:一队至五队每
亩平均收取利费税118 元,六队、八队每亩平均收取110 元,水稻队、九队每亩收取95元,水
稻田水库灌区100 元/亩,扎音河灌区100 元/亩。口粮田每亩全场收100 元;退休田按三个
区域划分,每亩平均收160 元、150 元、140 元。
1998~1999年,生产队建制仍然执行以上的办法。农场在农业经营改革方面,大力推进上
打地租的力度,提出力争实现30%上打地租的目标。如果完成的上打地租30%的比例的单位,
可下调地租一亩地3 元钱。并将全场利费税水平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具体对各单位下达
的利费税指标是:
一队至五队、林业站、实验站亩利费税标准为135 元,六队、七队亩利费税127 元,八队
亩利费税收120 元,九队、水稻队100 元,水利队110 元。
2000年,农场将生产队建制又恢复到原有的建制。为减轻种地户的负担,全场每亩地地租
降了20元左右,按照恢复后的生产队建制,利费税标准也恢复到原来的按全场五大区域划分利
费税标准的办法。具体指标分别为:一、二、三、五、六、七、八队和林场每亩地114 元;水
利队水稻田每亩110 元;十队、十一队每亩106 元;十二队每亩104 元;四队、十三队每亩81
元;十四队每亩78元。
这一年农场加大上打地租的力度,要求全场上打地租50%,如果达到指标的可下调地租每
亩地5 元。
农场工商运建服企业,都是按照1997~1999年平均水平及当年经营具体情况核定利润指标。
七、成本管理
1985年,农场兴办家庭农场后,农业生产单位会计属农场派驻人员,只负责利费税收缴,
费用往来核算,主要作物成本采取抽样调查办法管理。
1986~1987年,主要作物成本进行账内核算,农场汇总核算的办法。
1988年以后,农场对农业成本核算采取的办法是:国营农场统一经营的农业生产项目,由
生产队核算主要农产品成本;由生产队整体承包或由生产垫付生产费用的家庭农场,采取账内
算费用,账外算成本的办法;承包给家庭农场的部分,采取按合同核算,种地大户采取抽样调
查的办法进行成本管理。
工商运建服单位1986~2000年始终坚持《国营农场成本核算规程》的要求,进行账内核算
成本。
八、耕地占有税征收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有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农场于1987年以后开始这项征
收工作的。
具体征收的范围有:耕地;占用前3 年内曾用于种植谷作物的土地;园地;鱼塘及其它非
农用占地;荒山、土岗、水面、空地、涂滩;清理出的非法占地。
农场按规定实用税额档次:即人均占地3 亩以上的每平方米征收3.40元。农场每年根据土
地部门批准,建筑部门审核,通过耕地占用税缴费通知书,按每平方米3.40元的标准,征收耕
地占用税。
九、新财务制度贯彻实施
1993年7 月1 日经国务院批准,以部长令形式公布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贯彻实施,它是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是按国际惯例对会计
理论和方法进行根本性的重建和再造。对于财务制度的这一重大改革,农场企业领导及主管部
门都给予高度重视。农场除了安排计财科、审计科科长参加总局举办的培训班之外,还在1993
年5 、6 月份分两批派出72人到绥化参加计财处组织的学习活动,通过考试,全部取得了培训
合格证书。为了搞好1993年上半年决算,顺利完成新旧财务制度的并轨,农场还出台了“关于
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调账的实施方案”,方案就调账程序、调账时应注意的问题,新旧会计
制度衔接调账的账物处理以及其它具体的操作事宜,都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农场认识到这次
会计制度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形式,从科目分类、设置、核算内容以及报表
种类、结构和所反映的内容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集中反映在新老账薄的调账上,所以农场及主
管部门,认真抓了调账这样一个重要环节,新旧财务制度并轨后,全场形成流动资产3255万元,
固定资产1390万元,流动负债2665万元,长期负债1787万元,所有者权益539 万元,其中,实
收资本944 万元。通过这次调账处理,农场财务核算正式步入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轨道,也为
农场各行业步入市场经济提供了简便有效的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