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婚姻登记 1994年1 月农场司法办把结婚登记工作移交民政局,婚姻管理工作正式由民政局接手。按
照分局民政部门的要求,农场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到2000年共建设9 卷
档案并上交到分局民政部门。这些档案材料作为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证明将保存50年,以备随时
提供查询和出具证明。
办理婚姻登记时,双方登记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需要户口、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照
片等资料。再婚的需要有离婚证或者死亡证明,方可再行登记。
1998年开展婚前检查工作,由卫生科提供婚检单,职工医院进行婚检,民政局按规定凭婚
检单给予登记。
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经调解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将结婚证收回后
再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7-3 单位:对
注:黑龙江省海伦市红光农场婚姻登记站是1986年10月1 日起办理婚姻登记的,之前由农
场办公室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