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殡葬

第五节 殡葬



1991年,农场下发了《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把殡葬工作列入目标
考核系列,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实行一票否决。农场成立殡葬改革领导
小组,组长关忠贤,副组长李韧,成员由有关科室科长、主任参加,共9 人。办公室设在场工
会,主任由李韧兼任。至此,农场的殡葬正式纳入党委的议事日程管理。从1991~2000年,按
规定除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民可实行土葬外,其它公民一律实行火葬,职工死亡不实行火葬的,
其亲属不能享受遗属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农场不予照顾。农场火化处理的,骨灰部分一般
存放于海伦市殡仪馆,部分骨灰火化后进行深葬。也有个别的存放家中或运回祖藉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