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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武装

第三节 武装



武装部机构沿革
  武装部负责人张文斌、齐景昌(1964、3~1966、3)
  军训科参谋:段云祥(1966、3~1969、2)
  作训股股长:吴国兴(1969、2~1976、1)
  武装部部长:杨大丙(1977、l~1978)
  武装部部长:吴国兴(1979、3~1982、ll)
   有显珠(1979、3~1981)
   刘广深(1983、3~1985、1)
  武装部副部长:田宝祥(1983、3~1985、1)
   谭仁明(1985、l~)
  1964年农场武装部没有完善的编制,当时负责武装部工作的是张文斌。l965年嘉荫县成立
基干武装独立营。嘉荫县(65)第56号文件通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本场蒋树荣、张文斌、姜世
忱、谢玉田分别担任连长、副连长、指导员、副指导员等职务。各生产队设有民兵排,并进行
了基干民兵训练。
  1966的3月,从50军、坦克三师、辽宁独立师先后转业复员干部、战士l043人。4月,全场
进行了机构调整,设有军训科,段云祥任参谋,任炳奎、纪日录等人任干事,配有武装设备。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军训科没有系统地抓民兵工作,军事训练未有具体实施,武器装备
在军训科,部分在连队保管,当时没有政治教育和征兵工作。
  1969年由于珍宝岛事件,中苏关系恶化,本场也进入备战状态,团部搬到磨石山。l969年
组建独立一团时先后从l5、23、39军调来29名现役干部(主要干部有王建平、曲明光、李海),
战备期间部分家属和部分职工相继搬走。在这种情况下,为适应战备形势,先后武装了4个值
班连队。由二师加强武装,大生产连队组织连中连,中小连队中武装排或班,共武装了26个单
位,由于战备需要遵照上级指示和团党委需求,分别在磨石山、沿江一带重点挖设战壕和交通
壕、掩体。主要是按“打防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进行的,以便战时既能坚持斗争又能坚持
生产,在2连和20连建两个观察哨架子,以便观察敌情。当时全团组建4个营,编制上有作训股,
作训股主要工作负责管边防和值班连队,组织编制是以生产连队编成班、排、连,民兵组织调
整后对有民兵武装的单位进行武器库建设,并按上级要求全场有民兵武器的单位,都基本达到
铁门铁窗的要求,并落实了武器设备管理制度。场部建武器库和警卫室各l座,当年库房建设
基本竣工和完善。
  1981年进行民兵调整和军事训练改革,根据81(11)号和省委10号文件关于民兵组织调整的
指示精神,为解决民兵组织过于庞大,编组过于复杂,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增强国防后备
力量,为战时兵员和参军参战做准备,场组建1支民兵团,下设1个基干营,蒋树荣担任民兵团
团长,副团长由朱福林担任,政委郭立信,副政委孙伟良,基干营营长吴国兴,副营长李旭安,
教导员孙伟良、张文德。
  军事训练改革,由原来各民兵连队训练转为武装部集中训练,管局人武部要求本场450人基
干民兵训练6年完毕。6年中450人由场掌握年度训练人数。l981年集中训练60名基干民兵,军训
科目按要求训完,成绩均为优良。在军训改革中又对24个单位民兵的武器进行了调整,民兵武
器由原来的各民兵连保管改为场武器库集中保管,武装部利用5天时间将全场24个民兵单位的武
器弹药,全部收回集中到场武器库保管,并对所有武器进行清点擦拭,使各种武器装备达到上
级要求,武器集中后,由警卫看守。
  1982年是民兵调整改革的第二年,按上级要求针对新时期的民兵工作,武装部建设正规化,
民兵工作三落实,主要是政治落实和军事落实。按总局要求对民兵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并对所
有民兵单位发给政治学习材料、近代史等书刊。全场民兵自身建设正规化,也建立了岗位责任
制和各种制度,并进行了预备役登记工作。
  1983年,主要抓了民兵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按管局要求的训练科目训练了70名基干民兵,
顺利完成了1983年征兵任务,按要求完成了预备役登记工作任务。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85)22号文件精神和新兵役法“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
打好基础”的方针,本着减轻群众负担,有利发展生产,有利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从实际
出发,积极稳妥进行了民兵组织调整,对民兵组织采取清编班,混编班,连专业技术小分队保
留基干民兵单位,共编制基干民兵250人,普通民兵450人,并按训练计划完成了培训任务。
  嘉荫农场武装建设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有了很大的变化。由过去的武装编制不完善发展至
完善,由过去的军事训练政治教育不正规发展到正规训练。由过去的武器装备较差发展到新式
武器装备,在战略地位方面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边防农场。

嘉荫农场民兵建设概况
(1964~1985年)
表6—8


续表6—8



历年应征人伍复转军人统计表
(1964~1985年)
表6—9


续表6—9



历年受管局奖励的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统计表
(1964~1985年)
表6—10


续表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