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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产组织方式

第一节 生产组织方式



兴办家庭农场以后,农场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一、分散经营阶段(1985年)

1985年,按照上级的要求,农场将耕地全部按职均分包到农业职工办家庭农场,土地相对
固定并签订了15年期的耕地承包合同,对农场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由于当时经验不足,只
注重分而忽略统,加之严重自然灾害的影响,结果出现了科学种田水平下降、抗灾能力削弱、
产品非正常外流、账面挂账剧增等一系列严重问题。

  二、统一经营阶段(1986~1987年)

1986年,农场收回土地承包合同,实行以大组承包为主分离户为补的组织形式。承包大组
又称联户式承包农场,以机务工人为主体,吸收部分农工参加,承包生产队大部分土地,对农
场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成,对内实行以分计酬,平时按假定工资额计算分值,年终按分分利;
分离户为没有被大组吸入的人员称为独户式样承包农场,每人承包1.3 公顷(20亩)土地,地
号不固定,由大组协助代耕,对农场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农场对农业生产实行“五统一”
管理,即:粮食作物统一计划,机械统一指挥,产品统一销售,收益统一兑现,建设项目统一
规划投资。随着农场外部环境的变化,大组人心浮动,出工不出力,损失经费等统管弊端日益
突出。

  三、再次分营阶段(1988~1989年)

1989年,在上级的要求下,农场再次兴办家庭农场。组织形式与1985年基本相同。虽然农
场也强调要“统一种植计划、统一轮作、统一育种、统一生产措施、统一产品处理”,但是,
由于统分关系处理不好,统的力度不够,种田水平下降,生产秩序混乱,抗灾能力降低等问题
再度出现。

  四、再次统营阶段(1990~1993年)

1990年,重新调整了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在五、八、九、十等四个规模较小分营问题较轻
的生产队继续办家庭农场,其它生产队则实行“一大带多小”模式。“一大”即为承包大组,
又称联产式家庭农场,承包生产队大部分土地,以种小麦、大豆为主,对农场实行定额上交超
利分成,对内实行以分计酬,平时预借生活费,年终一次兑现报酬。“多小”即为分离小户,
又称小独户家庭农场,以种玉米及经济作物为主,地号不固定,对农场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
由于大组存在“大锅饭”的弊端,所以大组职工生产积极性逐渐减弱。而分离小户受玉米及经
济作物效益的制约,年收入较少,要求调整种植作物和扩大包地规模。

  五、统分结合阶段(1994~2000年)

1994年,农场根据各生产队的情况,实行了三种承包形式。五、八、九、十、科研站等五
个生产队继续兴办家庭农场;六、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等六个大组经营效益较好的
生产队实行股份合作农场;其它生产队实行协作式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是由原大组职工入
股而成的。入股标准是:队长和书记不少于10股,副职干部不少于8 股,会计不少于7 股,其
它管理人员不少于6 股,工人不少于5 股。每股为人民币1000元。分配办法是:平时执行计件
工资,年终扣除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股分红或投股补亏;协作式家庭农场是将大组承包的土地
细分到户,地有数不固定,合着干分开算。合着干时实行计件工资。农场对上述三种承包形式
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技术措施,统一轮作,统一调动机车,统一农机管理,统一收
利税费,统一抗灾措施。“六统一”管理与三种承包方式相结合较好的兼顾了统与分的优势,
在实践中随着农场政策的微调日趋完善。五、八、九、十等四个生产队的家庭农场逐步形成真
正的独户式家庭农场。其特点是:单户承包土地,土地相对固定,按农场统一要求分种、分管、
分收,盈亏核算到户。到2000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五队为代表的均分土地型独户家庭农场,
另一种是以八队为代表的大户为主的规模型独户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由于存在“中锅饭”
问题,效益相对较差,股金不能保本,逐步转为协作式家庭农场,至1996年末全部解体。协作
式家庭农场逐步形成“小麦统耕、统种、统管、分收、分算;大豆统耕、统种、分管、分收、
分算”的模式,地号地数不固定一年一分地。统一作业时人工实行计件工资,分开作业时,以
自己劳动为主,雇工支出自付。到2000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六队为代表的均分地的协作式
家庭农场。另一种是以东部生产队为主的队外职工参与的大小混合的协作式家庭农场。“六统
一”管理亦逐步扩展为“八统一”管理。即:统一生产方案,统一种子供应,统一生产指挥,
统一产品管理,统一抗灾措施和参加风险互助,统一收取生产费和预算下年生产费,统一财务
核算和结算价格,统一成本逆控。为了保证农场统管的实施,从1998年开始实施农场按每公顷
300 元标准建立专项管理保证金。这一阶段各种组织形式对农场均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从
1996年起,农场将土地承包改为土地租赁,经济作物实行上打租金,粮食作物实行下打租金,
租金折算为实物粮。1996~1998年市场粮价较高,农场获得千余万元的“粮差”实收租金高于
名义租金,1999年以后,市场粮价下铁,出现负差,农场实收租金低于名义租金。除此之外,
1995~1996年根据当时种地效益较高的情况,农场还增收了弹性积累。所谓弹性积累就是在生
产队平均产量超过目标产量时,按照超产幅度不同收取15~150 元/公顷的专项基金,用于生
产队的公益福利建设。两年共收弹性积累100 多万元,解决了大部分连队、有线电视和自来水
的建设资金。1995年还收取了超资源占用费。所谓超资源占用费是指对职工个人承包超过6.7
公顷部分,每超0.6 公顷加收15元/公顷利润上缴农场。1998年以后由于受自然灾害和市场粮
价下跌双重风险的影响,种地效益逐年下降,农场大幅度调整了租金标准,到2000年全场平均
租金为1482元/公顷,比租金最高的1998年每公顷减收了347.55元。这一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是家庭农场承包的地数不固定,农场被迫一年一分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场进行了多方面的
改革探索:1995年要求各种地户按每公顷450 元标准预留下年生产费。1996年提出建立家庭农
场经营资本金制度。种地户按每公顷600 元标准建立,五年为一个承租期,五年内不种地不退
此款。1997年实行土地登记制度,规定种地户必须签订为期四年的土地承租合同,未签合同的
四年内不许种地。并且签订合同的要按种粮食作物每公顷900 元,种其它作物每公顷450 元建
立家庭农场经营资本金。1998年重新调整了预留生产费标准:种粮食作物的,四、八、九、十
等四个生产队为1000元/公顷。十八、二十等两个生产队为1200元/公顷。其它生产队为1500
元/公顷;种经济作物的1000元/公顷。1999年西部效益相对较好的生产队,签订十年期承租
合同。并按每公顷600 元标准设立定金,十年内不种地不退此款。2000年东部生产队也开始签
订十年期承租合同。但是由于受双重风险日益加重的影响,这些措施越来越难以落实。一方面,
每年都有一部分家庭农场亏损挂账,使预留生产费制度和合同难于继续执行。另一方面,土地
出租困难,农场被迫同意不签合同的职工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