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机转让
第三节 农机转让
农场的农机战线改革重点是围绕产权归属、管理体制,更新机制三个方面进行的。
一、产权制度改革
农场在农机产权方面共进行三转两收五次改革。
1985年,适应兴办家庭农场的需要,农场将农机具全部转让给职工。1986年,改为大组承
包,农机具被农场全部收回。
1988年,农场再次兴办家庭农场,农机具又随之再次全部转让给职工。1990年随着生产组
织形式的改变,农机具又被农场全部收回。1993年秋农场为根治统营农机具效率低、成本高、
浪费大、外流重等问题,再次将农机具转让给职工。转让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转让。即五、
八、九、十、科研站等五个单位的全部农机具和其它单位的轮式拖拉机及拖带的拖车等一次性
作价转让给职工。货款平均分三年交齐。二是先租后转。即除上述直接转让的农机具外的农机
具由农场统一定价后租给职工,租期五年,租满五年后,再按租金的总额的10%作价转让给承
租职工,交款方式是:第一年交租金总额的30%,第二年交25%,第三年交20%,第四年交15%,
第五年交10%。租赁期间只取得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此次共转让农机具1830台件,其中动力机
械224 台。转让总价值474.7 万元。其中直接转让方式转让总价值为92.2万元。先租后转方式
转让总价值为383.5 万元。1994年收回转让款(含租金)142.5 万元。至1990年末除个别有机
户经营亏损没有收齐外,其余均如期到位。
二、管理体制改革
农场农机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适应农机产权归属和生产组织方式的改革而进行的。
1985年,农机由农机户主自我管理。管理比较混乱、机械状态、作业秩序、作业质量、作
业效益等都存在问题。
1986~1987年,农机以大组管理为主,实行单车承包,承包内容是“五定一包一保”。即:
定任务、定人员、定油耗、定标准亩成本、定一级修理费和日常修理费提取比例;包机械全部
费用;保证工作质量。分所产生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统的弊端又日益突出。
1988~1989年,农机以农机户主自我管理为主,农场同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在实
际执行中统分难于协调,管理难度较大。1990~1993年,农机以承包大组管理为主,实行单车
承包,同时农场加强了对机务工人的培训和优选,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农机管理水平得到
恢复和提高,但由于产权不明晰,管理难度日益加大,损失浪费问题比较突出。
1994~2000年,农机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农机产权明晰,提高了农机户主的主人翁
意识,但农机作业则由生产队统一指挥,以建立顺畅的生产秩序;农机操作由有机户主分管,
但作业标准由农场统一制定和考核,状态不达标,不发合格证,不能参加作业,作业不达标,
民管会不签字,不能结算收入;农机操作人员由农机户主自聘,但必须经过农场培训并测试考
核合格,否则不能受聘上岗;农机只属农机户主所有,但必须集中停放,管护不达标就要受到
处罚。1996年起农机户主必须交1000元的管理保证金,以保证农场统一管理的有效落实,同时
出台了“优机、优质、优时、优价”办法。1997年起农机户主与农场签订了农机动态管理合同,
保证服从农场的统一管理。1998年出台了“允许有机户跨队作业”政策,引入利益机制和竞争
机制,促使有机户提高作业质量。
三、农机更新制度改革
农场农机更新办法改革始于1995年。1995年以前,农机更新主要由农场投资购置。仅1988
~1989年有个别农机户为解燃眉之急自筹资金购置了少量的农机具部件,1990年被农场相应作
价收归农场。1993年秋农机具转让职工后,鉴于职工对农机产权改革能否长期坚持十分担心的
状况,为了防止农机“一茬烂”坚定职工对农机产权改革的信心,农场于1995年出台了农机更
新办法。以后各年又有所补充和完善。农机更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农机更新的计划由农场统一确定。农机更新的选型由场农机科统一确定。更新农机的采购
以场物资科采购为主,农机户自行采购为补。
对场农机科认定为落后的车型,实行限期强制淘汰。更新动力机具必须淘汰原有的相应动
力机具。
农机更新的资金采取筹、贷、补的办法解决。即农机户自己筹一部分,农场按比例提供相
应的贷款和补贴。具体比例是投资1 万元以内的,农机户自筹90%,农场补贴10%;投资1.01
~3 万元的,农机户自筹45%,农场补贴10%,农场提供贷款45%,还款期为一年;投资3.01
~6 万元的,农机户自筹45%,农场补贴10%,农场提供贷款45%,还款期为二年;投资6.01
~11万元的,农机户自筹30%,农场补贴10%,农场提供贷款60%,还款期为三年;投资11.01
~15万元的,农机户自筹22.5%,农场补贴10%。农场提供贷款67.5%,还款期为四年;投资
15.01 ~20万元的,农机户自筹18%,农场补贴10%,农场提供贷款72%,还款期为五年;投
资20.01 ~30万元的,农机户自筹15%,农场补贴10%,农场提供贷款75%,还款期为六年;
投资30.01 万元以上的,农机户自筹15%,农场补贴20%,农场贷款65%,还款期双方酌情约
定。
农场农机更新的资金来源于家庭农场上交农场的租金,在租金中专门列有农机更新基金一
项,标准为每公顷75元。
上述农机更新办法的出台,不仅有效地避免了农机转让后可能出现的农机“一茬烂”问题,
而且还极大地提高了农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调动了农机户的更新积极性。仅此办法执行的第
一年,1995年全场就更新农机具35台件,总投资达117 万元。其中:农机户自筹54万元,农场
补贴11.7万元,农场贷款51.3万元。更新投资以后逐年增加,至1997年高达469.2 万元。其中:
农机户自筹139.6 万元,农场补贴46.9万元,农场贷款282.7 万元。以后随着农机户更新积极
性的提高,农场对个别机型取消了贷款,只提供给总投资10%的补贴,至2000年农场贷款全部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