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筑业改革
第三节 建筑业改革
1996年以前,农场建筑业改革主要是推进承包制。受承包制自身局限性的制约和建筑
市场疲软且秩序混乱等因素的影响,建筑业承包改革效果并不理想,1990年以后效益显著减少。
1996年12月,农场对建筑公司实行委托经营。与受托人姜玉霖签订了委托合同。后因姜玉
霖没有筹集到启动资金,委托经营被迫终止。
1997年3 月,农场对建筑公司实行双层经营改革。保留公司,履行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职
能,但不直接参与建筑施工。公司领导挂靠在场建委。内部招标组成三个独立的私有建筑小队,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公司的可利用资产由三个建筑小队购买,剩余资产收归场物资公司。
为了规范农场辖区内建筑市场的有序运作,在组建私有建筑小队的同时,农场出台了关于加强
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对施工资格、投资许可、施工指标、施工物资采购、施工质量、施
工拨款、工程验收、民用住宅建设等八个方面问题,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制度,使公私交融的建
筑市场有章可循。此项改革使农场避免了承担基建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建筑质量风险,由直接经
营者转为监督管理者。同时又保留了原基建公司的技术骨干,锻炼了人才。当年各小队共完成
建筑面积5379平方米。1999年1 月,农场取消了原建筑公司,引导三个建筑小队合作组成了民
营的建筑公司。民营建筑公司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营公司员工根据公司章程
推举孟庆文为公司经理,姜海文任公司党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经农场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在该
公司成立了党、团、工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