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
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
1986年以前,农场实行的是福利住房制度。住房由农场投资兴建,房产归各基层单位
管理,按照一定的条件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家属无偿居住,职工家属调出单位或死亡的住房退
回单位。
1987年7 月,根据中发[1986]8 号文件精神,农场将农业队、林场的住宅作价变卖给职
工。作价原则是:按住宅的建设年限,农场规定了统一的基础价格。按房屋实际状况具体划分
三类。一类可在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削价30~35%;二类可在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削价40~50%;
三类可在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削价55~70%;还款期限是:房价在500 元以内的当年还清,501
~1000元二年还清,1001~2000元三年还清,2001~3000元四年还清,3001元以上五年还清。
可提前还款提前取得产权。1988年又比照上述原则将场部及工副业单位的住宅作价变卖给职工。
1993年对场部地区的住宅按照黑龙江省房改字[1988]7 号文件规定的价格表进行了二次作价。
无论原房款已交多少,无论是否办理了房产证,一律按新标准补交剩余房款。不补交的原已发
房产证作废。此次作价房款交齐后,住房产权归购买人。
在将农业队、林场的住宅作价变卖给职工的同时,农场对住宅建设体制进行了相应改革,
实行自建公助。农场资助的标准是:红砖420 块/平方米,径木02立方米/平方米。按当时价
格计算折合人民币3820元/平方米。资助的形式为:发实物不给现金。资助程序是:职工提出
住宅建设申请,经生产队、基建科、土地办审批划定房号后,由场领导批条到计财科领取相应
的红砖差和木材差,然后到砖厂和指定的林场领取,自建公助房的产权归建房个人,农场所资
助部分如果建房者20年内不将所建住房转卖或拆除,无偿归其所有。反之则按每年折减5 %的
比例将剩余资金返还给农场。1990年本办法废止,改为职工自投自建,同时农场陆续规定了相
应的管理制度。主要是:职工建新房必须是砖房,必须达到小康房的建筑面积;职工建新房必
须服从农场统一规划。1997年起场部地区不再批准建平房,场部地区住房进一步改为职工自筹
资金交私营建筑企业集中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