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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养老制度改革

第三节 养老制度改革



农场养老制度改革是按照农垦总局的统一布置进行的,具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6~1992年实行双轨制养老阶段。固定工实行现收现付式。养老金原则上实
行管局内社会统筹。管局社保部门按照农场固定工工资总额的8 %~10%向农场计算统筹款,
然后按农场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计算拨款,两者“扎差”上缴管局社保部门。合同
制工人实行完全积累式。农场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 %逐年向管
局社保部门上交养老金,记入个人专户储存,待到退休时由社保部门统一发放退休金。

第二阶段是1993~1997年实行双账户式养老阶段。取消固定工与合同制工人的身份界限,
统一在管局社保部门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管局社保部门同时开立社会养老统筹基金账户。农
场按工资总额的15%,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 %,向管局社保部门上缴养老金。个人缴费比例1995
年调增为3 %,以后每两年调增一个百分点,至1997年为4 %。管局社保部门统一按个人工资
总额的11%记入个人账户,其余资金记入社会养老统筹基金账户。此阶段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
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此阶段离退休人员在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同时,再按个人账户积累额
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

第三阶段是1998~2000年实行与全国统一并轨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主要内容是:1 、统一
保险费率,农场按工资额30%,个人按工资额4 %上缴养老金。1999年个人缴费比例调增到5 %,
以后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2 、统一个人账户记账额度,个人账户统一按职工个人工资额的
11%记入。3 、统一计发办法,1994年以前离退休人员执行老办法;1995年以后参加工作,累
计缴费满15年的执行新办法,基本养老金等于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介于两者之间的
执行过渡办法。基本养老金等于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