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三节 工商行政管理
一、机构沿革1985年农场成立“嘉荫农场工商物价行政管理局”,负责工商行政管理
和物价工作。副局长张国华,1986年郑德海任局长,在此之前的工商物价工作,分别由农场的
一些部门代管。1988年5月,绥化管理局根据黑垦局发[1988]34号文件要求,调整绥化农垦工
商物价管理体制将块之领导改为条之垂直领导,农场工商物价科收编为绥化农垦工商物价局的
派出机构,更名为绥化农垦嘉荫工商物价分局,独立实施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权,体制调整
后干部管理权限上收到管局组织部,农场对工商物价干部不再行使任免权。张国华任分局长,
编制4人。1996年2月,根据省工商局、物价局关于尽快理顺垦区工商物价管理体制,实行系统
管理的意见,使垦区工商行政、物价管理体制纳入国家行政机关序列。省农垦总局决定:总局、
分局(管理局),农场的工商物价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系统管理。农场所在的工商物价分局更名
为垦区绥化工商物价分局嘉荫工商物价所。所长孟庆海,编制4人。干部列入公务员序列。1998
年11月,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垦区工商物价局为省工商
局直属机构。垦区绥化工商物价分局嘉荫工商物价所进一步上划。所长孟庆海,编制4人。2000
年5月,所内4名干部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
二、工商行政工作
1988年之前的工商部门,作为农场的一个科室,主要工作是“六管一打”,即工商企业登
记管理、集市贸易管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商标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
及打击投机倒把。
1988年7 月,绥化管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发
展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这一政策使农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步子得到全面的放开。工商行
政管理职能也随之由单纯的管理向监督管理和服务方向转变。支持企业开放搞活,为企业发展
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全面发展。发展、完善、活跃农场集贸市场。对辖区内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管,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
秩序。
1991年10月,垦区绥化工商局嘉荫分局投资16万元在场部建成一座集贸市场。市场占地2000
平方米,市场内有摊床60个,经营店铺24个。1996年,场部道路改造,市场因占道而被拆迁。
1998年10月,农场个体经营者集资建设的商业综合楼落成。围绕商业综合楼,农场投资近
20万元,铺筑2000平方米水泥地面,作为集贸市场和逢十大集的经营场地。
1993年8 月,农场开办“逢十大集”,大集以经营服装、百货、日杂、蔬菜、水果以及农
场职工群众自产的一些农畜产品为主。经营者主要来自周边地区,远至鹤岗、南岔、逊克。消
费者主要是农场职工群众和嘉荫县附近村屯百姓。大集开办到2000年,经营者由最初的三四十
户增加到二百户左右。销售额由当初的0.5 万元,增加到10万元左右。农场大集扩大了农场在
周边地区的影响力,繁荣了市场,促进了流通,同时也促进了农场经营者与外地经营者的竞争,
方便了农场消费者。
从农场工商部门组建到1996年垦区工商物价体制改革,农场工商部门在履行市场管理和行
政执法职能的同时,还承担了部分市场建设服务的职能,形成了融市场执法监督与市场建设服
务的双重职能于一体的监管模式。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工商
行政管理工作逐步变到专司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
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物价工作
1985年农场物价局成立,建立和健全了物价管理制度。担负起综合物价部门的职责,在农
场范围内执行县一级物价部门的权利。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上级下达的定价、
调价任务;利用价格杠杆,合理制定农场管理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加强全场统一的市场物价管
理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价案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价格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商品服
务价格逐步放开,价格监督重点逐步转移到关系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的公共事业收费和行政事
业收费方面。物价工作重点从管理和制定具体价格转移到进行宏观调控和服务方面来。对收取
公共事业、行政事业费用的单位、部门,实行申领《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对商品、服务、
公共行政事业收费明码标价,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调整市场价格;深
入持续实施“价格民心工程”,减轻群众负担、稳定人民生活、维护农场改革、发展、稳定的
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