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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林政管理

第五节 林政管理



  

  建场之初,只有艾少山一人担任护林员,负责林政工作。1972年,林场成立后建立护林队,
徐德山任队长,队员22人。1983年,护林队更名林政防火检查站,张焕明任支部书记兼站长,
之后刘显义调入任站长。1986年以来先后任林政防火检查站站长的有邹本庭(1986.10~1988.4)、
张凤阁(1988~1992)、李海(1992~)。

  1985年,农场根据上级指示,成立林业普查小组,由黑龙江省林业勘察设计院进行了第二
次森林资源调查,林地分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并建立了档案,对于掌握场内森林资源状况,为
加强林政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

  1987年,林政管理站职工13名,设备有风力灭火机4台、长江750型摩托车1辆、瞭望塔1座。

  198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森林防火条例》的通知及黑垦发[1988]28号文件精神,对
于滥伐盗伐林木者,按《林木保护条例》规定,毁坏一年生乔木每株赔偿损失 5元;树龄增加
一年,赔偿增加5元。

  1991年,根据黑绿发[1991]1号和黑垦发[1991]15号文件精神, 场内凡年满11周岁以上的
公民(老弱病残者除外),每年每人义务植树 5棵。各单位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册,保证保质保量
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1991年 3月,农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资源进行了全面清查,对乱砍盗伐,损坏林木及在
林地内放牧、取土取沙石、开荒或砍柴等破坏林地行为,由林业科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1992年 8月16日,在省公安厅的批准下,成立了垦区林业公安系统,公安局成立了林保股,
配了林保干警4人。加强了林政管理和野生动物资源管理,打击各项违法犯罪活动。

  1999年,农场根据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垦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制
定《柳河农场林政管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1、坚决取缔各种破坏国有林地、 林木行为,
杜绝乱垦乱占、乱砍滥伐、乱捕、乱猎、乱设加工点等“四乱”现象,严格执行国家《森林法》
和《野生动物保护法》。2、严禁私自毁林开荒。 凡未经批准私自开荒的按《黑龙江省森林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毁林开荒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停止外, 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情
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3、严禁乱砍盗伐。盗伐森林或其他树木 1立方米以下的幼树,5株
以下的缴回所盗树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并处以违法
所得的3~10倍罚款。

  1999年,农场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紧急通知》及
上级领导明传电报批示,制定《柳河农场保护森林资源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场范围内制止以
毁林开荒为重点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毁林开垦、乱侵乱占林地、盗伐滥伐林
木、非法运输、私收乱购、经营加工材,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破坏森林资源的
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以营造速生丰产林整地、低价林改造为名,以租赁、拍卖、承包为借
口,毁林开垦,侵占林地行为。有效地遏制了非法毁林开展行为,为林地保护提供了行政保障。

  2000年 5月,农场出台了《兴办家庭林场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家庭林场的造林地属于
国家所有,林地经营者是以承包方式、林粮间种的形式进行自费造林和林木管护,林木所有权
为农场和承包者共有。承包期内,可以继承,无力经营时,经农场同意可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