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风险互助理赔 1993年 5月17日,总局为使垦区种植业在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后得到补偿,及时恢复生
产,安定生活,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制定《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种植业风险互助管理办
法(试行)》,遵循“低收取,低赔付,风险共担”的原则,坚持取之于面,用之于点,丰年积
累歉年补偿,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统一自愿两种形式试行风险互助《办法》,规定风险互助保
额为:小麦亩直接成本56~65元,保额为60元;大豆亩直接成本在66~75元,保额为70元。风
险互助金提取的基础比例为5%。
1994年,根据总局要求,农场开始设立风险互助代办处。代办处设在农场计财科,科长为
代办处负责人,并设一名风险互助代办员,负责协调和衔接农场和管局风险办的业务工作,有
关风险互助工作各项报表的填列及呈报风险互助单的签订,按《种植业风险互助核灾定损试行
规程》24小时向管局风险办报灾情报告等。
1996年,农场成立风险互助办公室(计财科内设),具体负责场内农作物保险及自然灾害的
防御救助,最大限度平抑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风险,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生产者的后顾之
忧,促进农场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
农场统一参加保险的作物有小麦、玉米、大豆、水稻及大面积种植的其他作物。
种植业风险互助情况统计表(1993~2000年)
表3-2
续表3-2